产品形态设计的矛盾论

2020-12-06 09:49左铁峰
齐鲁艺苑 2020年1期
关键词:设计者矛盾产品

左铁峰

(滁州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依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论,矛盾规定为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并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1](P31)根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产品形态作为产品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视觉载体与价值依托,其设计的架构是在诸多相关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中达成的,而各种矛盾因素也必然且富于价值地作用于产品形态设计过程的始终,并在过程的不同阶段、向度与维度呈现出不同的内涵、特质与表征。

一、需求与满足的供需矛盾

产品是为人服务的,是人需求、欲求的产物。[2](P11)作为产品的价值载体与视觉显现,产品形态是人需求得以满足,形成可视供需关系的重要物质依托与方式之一。就物质型产品而言,产品形态设计可诠释为:设计者凭借对产品造型、色彩、材料等因素的组织、经营与架构,为人需求提供的产品物质层面的“答案”。人的需求同“答案”存在着映射性的矛盾关系,是促发“答案”形成的主要动因、重要的实施依据与关键的品评要素。

首先,人类学上,人被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其需求具有多样性、源发性、主动性、动态性等特质。[3](P3)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划分为生理、安全、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类需求,存在着由较低到较高的层次排列。就产品形态设计而言,若要对如此复杂、多层的需求均做出有效回应与高度满足,其难度不言而喻。同时,相较于人的需求,产品形态设计映射的行为及结果往往是个体的、后发的、被动的与静态的,无论在时间、空间及心理上也均处于“劣势”。因此,人的需求与产品形态设计间的矛盾常表现为供不应求、众口难调。习见的情形是:面对琳琅满目、形态万千的产品,人们总是发出“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感叹!

其次,在具体的产品形态设计中,需求与满足的供需矛盾每每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直接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与人需求能够直接发生关系的产品,比如座椅、家电、工具等。这类产品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效用和价值直接面向人,人的生理、心理与情感等需求必需在具体的产品形态创设中得到有效的回馈和彰显;二是间接矛盾,这类矛盾凸显于为产品生产提供条件的产品,如工程装备、加工机械、维护设备等。该类产品形态设计优先满足与服务的对象是与人能够发生关系的产品,实施与操作的可行性、效率性需求成为其形态设计首要考量的要素,人的需求是以其他产品为中介的形式间接得到满足。

再次,在需求与满足构成的系统中,还存在着个体与群体的点面矛盾。现代产品形态虽然可划分为批量化与定制化两大类成品形式,但主流是批量化,仍是以一件设计面向多个用户的供需关系为主。在现有的生产、经营与消费模式下,产品形态的创设多由驻厂设计师或自由设计师的个体来完成。而设计展开的基点、路径则多以特定用户群体各项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为坐标与向度,由此达成的产品形态更多彰显与满足的是特定用户群体的共性需求。如男鞋的尺寸常以39~42码为主,职业女士的箱包多具有暖灰的色彩倾向,婴儿用品多会采用富于韧性、稳定性材料等。这是一种在设计和生产源头出现的“一对多”供给矛盾关系,而相关矛盾在消费与使用环节则转变为“多对一”的需求矛盾,即大量形态各异的同一产品与用户个体的采选问题。若某用户患有“选择恐惧症”,就会产生“幸福的烦恼”。

二、理性与感性的思维矛盾

信息论指出:思维是人对新输入信息与脑内储存知识经验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心智操作过程。以思维对人言行起作用的角度和方法析之,思维可划分为理性与感性两种思维方式。[4](P9)对于产品形态的创设,其思维的萌起、演进与达成同产品及其形态设计的属性关联密切。根据李砚祖教授“人造物系统”的层级结构理论,产品从属于人造物系统结构的中层,其形态设计既区别于以感性思维方式为主要维度的“艺术造物”,亦不同于以理性思维方法为基本向度的一般性手工与技术造物,是实用与审美的统一且与人的生活发生最密切关系的物类创设。在产品形态设计中,设计者的“行事轨迹”常是徘徊、游走于“艺术理想”与“现实应用”之间。这种呈现出一定“矛盾”特质的工作属性与行为表征决定了产品设计师有别于纯粹的艺术家与工程师,注定了他们的命运是“戴着镣铐而舞蹈”。[5](P2)产品形态设计既有源自设计者理性思维的分析、推理与论证,也有灵感、顿悟和情感等设计者感性思维的身影,兼具了理性与感性双重思维的属性与特征。其中,在理性思维导引下,产品形态设计可以按照一定科学方法与设计原则展开,具有一定逻辑与思辨的属性。因理而生、循理而行、据理而结、以理服人。产品形态设计中“理”的存在,一是源于产品及其形态创设的科技属性,二是基于特定时空语境下人们需求与欲求的“共识性”;与之相对,产品形态设计亦可表现为瞬时思想、观念的“灵光一现”,或是诸多素材、问题聚合在一起的陡然“茅塞顿开”,亦或由一个形象到另一个形象毫无征兆与因由的“华丽转身”,具有鲜明的直觉、灵感、顿悟与感知等感性思维特质。由感而发、行随情动、借物咏志、以情动人。在产品形态设计中,两种不同类型思维的存在,虽各具价值,但二者冲突、碰撞的负面效应亦不可漠然视之,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或引发设计者逻辑的混乱与向度的摇摆,并显现于具体的形态表征。

同时,作为产品形态设计的接受方,用户亦会“陷入”理性与感性的思维斗争。基于克里·彭多夫的产品形态语义学,用户对于产品的认知需经历产品的辨明、自我验证、发现新形式和解读符号语义等四个阶段。无论是认知的哪一阶段,产品形态作为产品各种属性信息的重要载体,均扮演着关键角色。用户可依据自身的需求、阅历和经验等,通过产品形态的观、触、用,对产品的属性、操作及内涵等作出感性的体认;用户亦可在产品实际使用中,凭借对其流程设置、功效发挥与措施改进等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推演,构建产品及其形态的理性判断。至于用户最终的抉择,必然是感性体认与理性判断间矛盾斗争的结果。

三、构思与实践的转化矛盾

对于产品形态设计,设计师种种创新性、建设性的构思需经各类不同阶段、形式的实践转化,才能为他人所认知与解读。相较于标识、图案、影像等设计造物,产品形态设计的构思不仅需要依托手绘SKETCH、电脑建模、模型样机等常见设计方法实践的有效表述,更需要来自科学技术、材料及其加工工艺、经营销售等相关产销领域实践的有力支撑。理想与现实的距离是客观、必然的,产品形态设计构思与实践的转化矛盾同样如此。

其一,在产品形态创设阶段,就目前的设计手段与方式而言,设计者最先面对的是构思与表达的矛盾,即如何准确、高效、全面地将头脑中的设计意向以手绘的方式呈现于纸面或屏幕,实现设计意向与二维物象的转化,在达成瞬间灵感与感性认知得到捕捉、获取的同时,完成二者间的有效互动,并在短期内取得外界必要的意见补足。该转化过程的矛盾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想与做的矛盾,即设计者的构思与其手绘表现能力间的“心手一致”矛盾;二是想与说的矛盾,即设计构思与设计者语言表述间的“词能达意”矛盾。依照一般的设计流程,在SKETCH研讨之后,后续的电脑辅助设计与模型样机制作属于相对理性的想与做矛盾。其中,电脑辅助设计阶段的突出矛盾为设计构思与设计者电脑应用水平的矛盾,体现为设计者的建模、渲染及相关的编辑能力同设计构思的诠释程度;而模型样机制作的矛盾则与设计者的动手技能、工具选择和制作条件等因素相关,表现为二维构思与三维实体的差异性。

值得关注的是:现代设计的任务与目标之一在于赋予产品、服务和系统以表现性的形式(语义学)并与它们的内涵相协调(美学)。[6](P7)作为这一任务与目标的响应,产品形态设计不仅需要依托语义学表现产品设计的构思,还需要这种表现实践与其构思的内涵相协调,具有美学的价值诉求。因此,在产品形态创设阶段,设计者不但有着想与说、做矛盾的困扰,还存在着如何做、怎样做的矛盾。依循美国设计心理学家唐纳德·A·诺曼的观点,好的设计有两个重要特征:可视性及易通性。其中,可视性是指所设计的产品能不能让用户明白怎样操作是合理的,在什么位置及如何操作;易通性是指所有设计的意图是什么,产品的预设用途是什么,所有不同的控制和装置起到什么作用。[7](P79)基于该观点,设计者不仅要突破准确、全面地展示产品形态设计构思的实践转化矛盾,更要确保转化的实践是能为他人看得懂、懂得用的成果,而重视与处理好产品形态的可视性和易通性,无疑是需要攻克的难点和矛盾之一。

其二,产品形态设计实现由构思与实践的转化不是想当然的主观臆造,它需要相关科学、技术的依托、制约与保障。产品形态设计的构思往往是主观的、理想的,而其实践的转化则是客观的、现实的。科学、技术虽为构思与实践的转化提供了可能与可行,但实践的结果却未必是最初构思的完全映现。二者矛盾决定了产品形态设计的构思不会是天马行空的任意放飞,自然与人文科学在为其插上合理与合情翅膀的同时,也制约、束缚着它的飞行能力和路线。如扳手的造型需遵循杠杆原理,汽车的改型需兼顾企业文化的传承;相较于科学侧重知识构建,重在知识应用的技术对于设计构思与实践转化的矛盾形成,作用尤为显著,特别是涉及相关的材料及其成型技术,其策动与约束力更为直接、实效。如金属镀铬及弯管技术与瓦西里椅设计、复杂曲面三维数控弯板技术与055型驱逐舰设计等。需要言明:产品形态设计构思能否得到最终的实践转化还取决于用户的接受能力。物美价廉,用户在追求产品形态具有美感的同时,价格因素同样重要,而产品价格的形成亦与其用材、工艺及流通、销售等实践因素构成矛盾。

四、造物与环境的系统矛盾

当下我们生活在一个高度人工化的环境中,为人造物所包围,设计的重要性自然显现。[8](P12)根据李砚祖教授的“人造物系统”理论,物质型产品的形态设计是一项系统性的人造物活动。依循一般系统论及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产品形态与用户及其共同维系和存在的环境能够构成一定相互依存、作用与制约的关系,并形成彼此具有“场”效应的系统。在产品形态设计的造物活动中,环境既包括产品形态与用户及既有产品形态之间等构成的以产品形态为基点的微观环境,也涵盖产品形态与社会、文化、生态等人工与自然环境共同建构的宏观环境。环境在为产品形态设计提供活动舞台的同时,也为其活动实施构造了一个具有一定限定、束缚与对抗效力的“场”,并能够深刻地左右、导向与回馈其形态的内在构成与外在表征,对其使用模式和行为模式亦会产生影响。产品形态设计不是一匹脱缰的野马,自由驰骋、随性而为。作为特定系统的构成要素,产品的形态设计可理解为:在一定环境框架下,产品设计师凭借一定的自然与人工材料,在特定设计与生产方法的作用下,给予系统的“新物种”,而这个“新物种”与系统既有要素之间必然存在着“新旧磨合”“水土不服”等矛盾。就如同植物的品种嫁接、人体的器官移植,出现不良与排斥均属于正常的反应与现象。

首先,就产品形态与用户构成的微观环境而言,系统矛盾形成于产品形态设计与人需求的直接对话。基于人因工学,产品形态的体量设定、色彩配置、质地选择等静态表征,以及其工作幅度、区域和频率等动态信息,均“受制”于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并以操作使用的安全、高效与舒适为取向,即“机宜人”,反映的是人与机构成的系统矛盾。如座椅的尺度与人体参数的矛盾,汽车方向盘的材质与操作可靠性的矛盾等。对于微观环境的另一面,在多数情形下,单一产品是不具有完整效能的,常需与其他产品构成有机的系统,才能为人所需、为人所用。如轮毂与车身、龙头与面盆等。因此,设计者在创设“新物种”时,必需面对“新物种”与预设环境中“既有物种”间在尺度、色彩、肌理及风格等方面的系统矛盾。如插排的形态设计与各式插头的匹配矛盾;迷彩服的色、质与特定环境的协调矛盾等。

其次,对于宏观环境,其中的人工环境特指一定时期狭义的源自产品设计相关理论、思潮形成的本体语境,如通用设计、服务设计等,和广义上与产品形态存在关联属性的拓展语境,如一带一路、3D打印等;而自然环境则指向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置身于产品周围,对产品形态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环境。与微观环境的系统矛盾所不同,产品形态设计与宏观环境的矛盾不具有直接对抗性,往往呈现出隐性、“绥靖”的特质,主要表现为产品形态设计的学术理念矛盾、语境融合矛盾、生态发展矛盾等。譬如,巴洛克风格办公室的座椅、灯具及饰品的形态设计会面对奢华、夸张与不规则等特质语境的学理挑战;汽车公司推出的新车型会遭遇“家族脸”的文化羁绊;各式家居产品的用材亦需在适用与环保间做出取舍决断。

五、矛盾的认知与化解

英国设计理论家阿切尔曾言:“设计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创造性活动。”而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9](P77)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与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启示我们:产品形态设计中存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依存的,各种矛盾的出现恰恰为产品形态设计工作的必要性提供了前提与基础,为其持续迭代、嬗变注入了源源的动力,并共同作用于产品形态的统一体中。产品形态设计的种种矛盾是客观与多样的,且并不以设计者或用户的一厢情愿而消除。产品形态设计正是在不断地认知、化解矛盾的常态中砥砺前行。“小矛盾”的弥合达成的是产品形态的迟迟吾行;“大矛盾”的冰释则昭示产品形态的焕然一新。同时,产品形态设计的矛盾解决,实质是矛盾双方各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这种转化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倘若既有矛盾得到一劳永逸的抚平,而新生矛盾又被淡化或漠视,那么一以贯之的产品形态设计的价值及作用便会受到质疑,成为无病呻吟、矫揉造作的同义语。因此,产品形态设计中矛盾的存在是合理且富于价值的,苛求一件产品形态的设计能够化解与处理所有矛盾,显然是不公正、不现实亦是不科学的。对于用户,审视、挑剔的眼光无可厚非,但更需受益惟谦,有容乃大的心态;对于设计者,左支右绌与畏手畏脚不足取,正视并将矛盾视作设计的机遇与原动力,才是行事之道。

其一,面对矛盾,设计者应构建理性、健康的设计观。根据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的设计界定,作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构成与主要工作,产品形态设计的目的在于为产品以及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构成的系统建立起多方面的品质,并负有在经济、社会、环境和伦理层面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的职责与任务。因此,面对诸多矛盾的挑战,设计者应以关爱之心、责任之心、道德之心及平常之心,积极、客观、理性和冷静地面对。在实践中,设计者应重视、敬畏来自各方的合理、合情矛盾,充分的前期调研、反复的多方论证与审慎的设计实施是必要与必需的。苦心人天不负,相信“实力+心态+执着”能够换来矛盾的云开雾散。而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道理,亦应是设计者需秉持的乐观心态与具备的朴素认知;同时,作为矛盾的任意一方,其诉求不免是一隅之说或顾此失彼。设计者要勇于担当,敢于向种种不良或负面的矛盾“说不”。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设计者对于矛盾的回馈不应是一味、不加辨明地“屈从”,而应是以纠偏导正与补偏救弊的策略与方式予以“回击”。

其二、产品形态设计所要解决的矛盾不但具有纵向的延续、重生等特质,而且常会呈现出横向的叠加、多维等复杂性。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的矛盾,可谓时刻围绕、应接不暇。对于如此矛盾,再完美的产品形态设计都不可能成为一举多得、包罗万象的“解题神器”,更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左右逢源的“有求必应”。设计工作必须采用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和遵循契合、明达的化解原则,在主次、大小、先后等不同类型矛盾间作出符合设计价值取向的判断与选择。明确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适时突显。盲动盲从、舍本逐末,只会将貌似沉谋重虑、策无遗算的设计做成“一锅夹生饭”。例如,根据产品的功能层次理论,工具类产品应把功能实施的效率作为形态设计的要点,电器设备的形态设计需格外关注认知功能的达成,而“Juicy Salif”柠檬榨汁器的设计成功则彰显了形态的情感功能。

其三,产品形态设计虽总是与各种矛盾相绊相生,但二者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问与答”、“先与后”的主被动关系。设计有来自客观利益的驱动,也应有来自设计深层价值思考的推进。在产品形态设计的矛盾化解中,设计者可以新的视角与向度界定自身的角色,变后发为引导、化外压为自发,以主动式设计掌控与引领设计的走势与矛盾的话语权。依循清华大学方晓风教授的观点,设计者应当审慎而富有创造性地使用手中的权力,而不应在商业利益的裹挟中放弃权力。产品形态的主动式设计,设计发端于设计者专业的深广研究、职业的敏锐洞察,并历经市场的科学预测、机会的前瞻捕捉与设计的精心打造,才有后续的推广应用。在此过程中,设计者扮演的是产品形态设计的矛盾提出者、化解者与推介者,占据了矛盾的相对主导地位,具有极大的心理优势和行事空间。当下各个生产厂家、设计团体与个人举办的新品发布会便是这一矛盾角色转换的印证与价值体现。

六、总结

在产品形态的设计与构建中,矛盾的内容、形式会因产品的类型、用途及功效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亦会因设计者、用户与环境等系统要素的转变而大相径庭,但矛盾层出叠现、时时刻刻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现阶段能够达成的共识是:矛盾是产品形态设计无法回避且不可或缺的,是其工作常态化的基本构成与根本属性;对于产品形态设计中矛盾的认知与化解,这既是一项具有互动性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领域和体系。只有不断地深入、拓展与丰富相关矛盾的认知,并依托大量的设计实践检验,才能确保矛盾化解的相对科学、全面与有效。

猜你喜欢
设计者矛盾产品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矛盾的我
爱的矛盾 外一首
实现乡村善治要处理好两对矛盾
浅谈如何创建初中化学高效课堂
基于设计者竞赛平台的UG建模案例教学实践
责成而不劳 费事而不功
2015产品LOOKBOOK直击
新产品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