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方法 定位:土遗址保护与遗址公园建设的理性三问

2020-12-06 10:57吴卫红
东南文化 2020年3期
关键词:考古遗址文物

吴卫红

(安徽大学历史系 安徽合肥 230031)

内容提要:土遗址是较少受到公众关注的文化遗产类型,也是数十年来遗址保护的难点。“合理利用”是中国遗址保护几十年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建设遗址公园是重要的方式之一。改变理念是土遗址保护的关键所在,关于遗址公园的建设,我们需厘清建与不建、拆与不拆、定位是遗址还是公园这三个问题。建设遗址公园不再只是为了保护遗址,同时也传承优秀文化,满足公众的文化和休憩需求,应采纳“合理利用”的方式,同时“加强管理”,达到宏观控制,兼顾惠及民众与价值呈现两个目的。在强化保护原则的前提下,部分土遗址如果能建成遗址公园,则是在满足科研、历史记忆功能之后一次重要的功能提升。

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方法从1931年《雅典宪章》提出“回填保护”,到1964年《威尼斯宪章》的“不许臆测”,再到1980年《佛罗伦萨宪章》提出“活态历史园林”和1990年《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的“整体保护”,逐渐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保护原则,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以古代建筑为核心再次提出了“真实性”问题。但各国在实践中仍有较大认知差异。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国内约1/3文物点与土遗址相关(含土坑类的墓地等)[1],也是最易受到破坏的类型,对其保护的研究、实施应与田野考古密切相关,但目前大都参照上述以建筑类为主的宪章、准则等,并不完全合适。本文试从田野考古视角对土遗址保护、展示问题作一分析。

一、国内遗址保护的发展阶段[2]

1.第一阶段(1949—1991):“让路”——被动保护

国内遗址保护在1949年之前基本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多次要求保护文物,但因国力、认知和价值取向等,多数遗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1964年3月,为解决遗址保护与工业、交通,特别是大遗址与农业的矛盾,国家文物局召开了“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强调了原有的“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重两利”方针;苏秉琦在会上也提到“文物重要的建设让路,文物不重要的文物让路”[3]。“两重”实际上是被动保护、“抓大放小”,而“两利”则更偏向于基本建设[4]。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大规模建设高潮,“配合基本建设考古”成为工作重心,意味着保护绝大多数便是发掘,也就是为基本建设“让路”。

2.第二阶段(1992—2004):“保住”——保用探索

1992年西安“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和国务委员李铁映分别作《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和《一定要把文物保护好》的讲话,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方针,这是在“两重两利”基础上的升华,体现了以“保护”为核心的思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以大片用地为特点的开发区在全国兴起,虽然国家文物局等发布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却无法遏制大规模基建中遗址被破坏的局面。1995年西安“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铁映再作《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讲话,最终形成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认识到遗址“死保”难以维持,需要保护、利用结合。2002年“十六字方针”被列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四条中,自此中国的文物(特别是遗址)保护在理念、政策上都进入新阶段。

3.第三阶段(2005年以来):利用——以用促保

遗址如何利用?以西安大明宫遗址保护为契机,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的《西安宣言》提出了保护遗址周边环境的共识;2006年11月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了全国100处大遗址,明确提出“建设大遗址保护展示示范园区(遗址公园)”,保护、利用成为主导思想;2008年10月西安“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形成《关于大遗址保护的西安共识》,提出了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2009年6月浙江良渚“大遗址保护论坛”宣读了《关于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良渚共识》,明确了遗址公园的思路,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作演讲《让大遗址如公园般美丽》;同年10月洛阳“大遗址保护洛阳高峰论坛”发布了《大遗址保护洛阳宣言》。上述一系列会议、措施,使考古遗址公园成为此后遗址保护的重要内容。

2010年10月,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出台,其中多数为观赏性不足的土遗址。从此“土遗址”保护进入以展示利用为核心的新阶段。

2013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要让文化遗产“活起来”,2016年4月“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强调要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更多惠及民众。自此,从国家大政方面明确了遗址的性质、作用。

二、理念变化的社会背景

遗址保护与环境、动植物保护有相似历程,都与经济发展、社会意识变化有密切关联,从20世纪50年代政府相关部门重视而多数人不重视到20世纪80年代经济腾飞期的忽视和大范围破坏,再至20世纪90年代政府强力推进保护,直至目前社会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和保用相辅相成。

生态方面如1992年以来青海可可西里“生态环境保卫战”和2015年以来在建的三江源国家公园、1996年以来云南滇池“污染与治理”两种发展观的较量[5]及以环保为核心的“高原明珠保卫战”、1998年江苏太湖水域严重污染而引发的治污“零点行动”[6]等。此外还出现多个湿地、动物栖息地保护区等,体现了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保护环境的理念变化。

文化方面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村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得以进展。除政府采取措施外,专家、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如世纪之交建筑学家阮仪三力拦“周庄修路”,文学家冯骥才着力于古村落保护,都体现了一种全民意识。非遗保护方面,自201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近十年时间保护成果也十分卓著。

以遗址为重点的保护也卓有成效,但因社会关注度和意识的差异,不同遗址的结局并不相同:建筑废墟、石构遗迹、大型墓葬等因具备较高的可辨识度和影响力,被破坏后的负面影响较大,被破坏几率相对较小;而土遗址因辨识度和社会关注度低,保护依旧艰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总报告(2011—2013年度)》也坦言:“我国历史上以土木材料为主的营建体系,决定了我国重要遗址多为土遗址。与土遗址的本体保护一样,如何科学有效地展示利用土遗址也是困扰着广大文物保护工作者的世界性难题。”[7]

在遗址(多为土遗址)保护经历了“让路—保住—利用”三阶段后,遗址公园成为一条新思路[8]。目前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含在建)已有98处,少数有实力的地方政府还推出了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如江苏2011年便储备了8个省级项目[9];浙江2013年公布了8处,2018年又公布了7处[10];福建2019年公布了10处(2处已立项)[11],甚至个别市县也在规划或在建。一些不具备考古特性的遗址,则被建设成没有“考古”字样的遗址公园。这些工作虽含有政绩需求,但客观上确实缓解了保护压力。

不过,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乱象,重要原因在于理性探讨严重不足,理念、方法乃至现实的碰撞仍较激烈,特别集中体现在后文所述的理性三问的理解中。另有关于“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两辨”笔者将另文撰述。

三、理论之问——建还是不建?

“考古遗址公园”概念提出后,持保留意见的专家一般强调遗址保护,担忧遗址的“安全性”或“真实性”“完整性”,个别专家担忧对考古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基建单位出于用地、投资等方面考虑也不赞同。

赞同的专家则认为“是对一部分遗址实施有效保护,是将其投入文化建设并使之与公众相结合的文物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和一次新实践,开创了文物工作的新局面”[12],“担心建设遗址公园会损害遗址本体……笔者认为这不是主要的,主要是在实践中将遗址保护放在第一位”[13],也有认为是“旧的遗址保护模式和措施渐渐失去了有效性和可行性,亟待探索一种适应当前形势的大遗址保护方法”[14]。

对于遗址公园的建与不建,需要从理论、现实两个角度深入分析。

1.法理困境——谁的遗址

遗址就宏观而言是人类共享的文化遗产,但就微观而言则有现实的“六权”问题: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用益权、让渡权、科研权[15]。

权利角度下的最大困境在于:遗址与土地是既相关又不同的两个概念。遗址是立体的、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没有悬空脱离土地的遗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8)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依附于土地的遗址据《文物法》第五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遗址所有权的唯一性——遗址本身及其资源属于国家。

这回避不了一个悖论:除全民所有制外,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该集体,但依附于该土地的遗址不能归属该集体。虽然在城市土地使用类型中,有文物古迹用地(A7类)可以通过收归国有以方便保护,但是实际也无法将所有与遗址相关的土地都收归国有,更何况地处农村的大量遗址多属集体所有制,并无“文物古迹用地”一项。此外还有“18亿亩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政策红线,在土地功能上也与遗址保护有局部冲突。

问题的关键在于:土遗址与古建筑、可移动文物不同,它是与土地不可分割的特殊“文物”,作为土遗址的土地,是一尺以上归农民,一尺以下归国家;还是农民有权用地,但是无权挖土?如果涉及耕地红线,还需保证农耕的功能。涉及遗址的土地出现“一物两权”,是法理上的困境,也因此带来了保护困境。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等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农民对于经过确权的土地有足够使用权,这与遗址保护如何协调成为关键。

2.现实困境——“死保”还是“活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公布消失了四万多处文物点,平均每年近两千处,其中包含大量土遗址。随着农村“确权”完成和“土地流转”推广、建设用地增多,新一轮土地平整、占用可能会对土遗址再次造成巨大伤害。“不知道这是遗址,更不知道它的价值”是违法行为的重要托词之一,虽然按《文物法》可以处罚甚至刑罚,但由于土遗址被破坏后不可逆,也于事无补。

增强土遗址的实用性和可辨识度[16],是预防遗址毁坏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平衡“死保”与“活用”的现实手段。不是所有遗址都可建遗址公园,但在可能的区域建遗址公园,使其既具有实用性,又有更高可辨识度和社会影响力,则更有利于保护。建设遗址公园不一定能完全防止破坏,但一定可以极大地降低被破坏风险,它与保护遗址是互补而不是对立范畴,可能存在的矛盾是技术层面而不是理论层面。“毁坏”与“保护”才是对立范畴,在遗址被盗、被毁与建设遗址公园之间,选择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3.权利困境——为谁保护

虽然土遗址的意义并不容易让公众明白,但一定不是为保而保,而是为满足全社会不同对象——专家、历史爱好者、官员、商人、民众等的各种需要,既包含学术、文化、政绩、实际利益需求,也包含历史记忆、家乡情感……叠加在遗址上的多种需求必然有各种显性或隐性博弈:保什么、保多少、怎么保,在不断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困境,其中“科研权”是被忽视但在隐性博弈中起到相当作用的。在建与不建的争论中,这种权益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明显。

(1)是否会对遗址的完整性造成破坏。遗址的完整性与其他权属冲突很小,少一层土、多一个坑对居民、商人或者管理者大多都无关紧要,但对遗址会造成实质性损坏,这需要前期考古工作加以弥补。

(2)是否会影响未来的考古工作。遗址公园的建成意味着不能再像往常那样“自由”地开展勘探、发掘工作,但这些顾虑一方面可以通过前期更多的考古工作弥补;另一方面用地限制是技术层面问题,完全可以有效解决,且反过来可促使考古工作精细化,提高单位面积的信息获取量。“考古学家切不可把遗址视为考古学的‘特殊领地’,以为只有自己是遗址的主人……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学科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17]。

4.社会需求——遗址需要价值呈现

任何事物都因有社会需求而存在,为了存在也需积极呈现其价值。遗址(文化遗产)以往被限于“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总有“阳春白雪”之蕴。2015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增加了文化和社会价值,明显强化了其社会属性[18],使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也受到更多关注。

虽然“价值呈现”具有某种实用主义味道,但也是获得认同的最佳方式。前述的中国遗址保护经历了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时被动采取的“两重两利”,到面临严峻形势时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再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终于找到了一条从死守硬保到均衡发展的“保护与利用”之路,明白了利用是保护的有效途径——即通过价值呈现,以部分满足公众的需求换取公众对遗产的认同,属于某种意义的“价值交换”[19],但不是完全屈从于社会需要,而是力图以“合理利用”的方式,同时用“加强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随着社会发展和民众对文化需求的增长,文化遗产不再是少数人而是广大民众喜闻乐见的共同需求时,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便成为“价值呈现”的进一步手段,遗址公园也成为重要场所。因此“考古成果不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我们不能将其束之高阁或藏于深宫,而应该向广大民众传递相关信息”[20]。要惠及民众,价值呈现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遗址的价值呈现还体现在经济价值上。大多数是通过对遗址本体的“使用权、管理权、用益权、让渡权”的行使[21],以及衍生出的遗址周边地产开发、文创产品开发等形式完成。这些权益在转化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隐性博弈,但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不会对遗址安全构成威胁。

概而言之,当把遗址利用只是作为保护遗址的手段时,我们还是站在遗址保护者的立场上;而把遗址利用当作既保护遗址又惠及民众的措施时,我们则是以专业人员的视野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了。利用不是保护遗址的唯一方法,但确实是现阶段的重要方法,从“保”到“用”,是土遗址保护思路的重要转变。

四、方法之问——拆还是不拆?

遗址公园建设中的“拆”是一个大问题。针对现存的大量建筑、道路、设施,拆与不拆也是争论不休。这个矛盾表面上是环境整治问题,但实质上有着对遗址真实性的不同理解、对价值取向的不同认知、对后期保护难度的畏惧心态等,甚至还涉及经济实力。

对多数规划、考古工作者而言,理想的好遗址是仅有少量的庄稼甚至是荒地,能够一望无际,既符合对远古聚落的遐想,也便于开展各项工作。而现存房屋、设施不仅破坏了遗址,也与遐想的远古聚落景观不符,因此近二十年来凡涉及遗址保护的项目,几乎都把拆除建筑、设施和搬迁村庄作为重点内容。但是这种大拆、全拆与遗址保护效果之间是否完全正相关?

1.保护角度——是否妨碍遗址保护?

当建筑、设施危害到一个遗址安全或者妨碍保护的实施时,拆是完全必要的手段;反之,是否要拆、拆多少则需多角度考虑,特别是以下几点应该成为基本认识:(1)已产生的破坏不可逆;(2)已产生的破坏不会滋生新的破坏;(3)拆可能会产生新的破坏;(4)拆后再建更是破坏。

单从保护角度而言,如果原有建筑、设施并不对遗址构成新的威胁,拆不如不拆,大拆不如小拆,现实中也存在巨额资金的耗费和浪费问题。大拆之后局部区域还可能重新建起展陈、服务用房,这种“大拆小建”对遗址而言则是一种反复的破坏。

2.景观角度——是否影响原生景观?

恢复原生景观是强调“拆”的重要原因。但土遗址的“原生景观”含义较含混:一是指遗址最后一次被大规模破坏(或建设)之前的景观;二是指遗址在某一重要时期所呈现的地表景象,包括水景观、植物景观、地形、地貌等,但这完全需要依据考古发现、环境和植物研究,严格意义上属“复原”而非“原生”。

在“拆”的理念下,“原生景观”绝大多数是默认前者,基本上指几十年到百余年前可能无人居住时的景观,这是以对古代聚落的“荒芜”认知为前提,对遗址的保护、展示并无特殊意义。

在“复原”的理念下,通过环境、植物考古研究,可让观众了解经科学重构的某种拟定景观。但从“聚落考古”角度思考,这种原生景观则会变得十分复杂,因为遗址可以是某一时期的单一聚落,也可能是同一时期的多个聚落,或者不同时期多个聚落的复合体,遗址与聚落是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22]。对于时代单一的遗址,原生景观相对较易确认;而对于多时期聚落叠置型的遗址,原生景观是需要确认的复杂命题,并带有强烈的选择性。

其实随着理念的变化,遗址公园展示内容也会改变。比如日本“风土记之丘”项目“强调遗址保护、环境治理与人的和谐共生,同时注重遗址保护的持续性和地域化问题”[23],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民俗与地方史展示,也极具文化价值;欧洲不少城市的“保旧建新”格局也是展现了城市变化过程。如果用“改”的理念,适当保留并改造具有不同时代特色的建筑、设施,既能满足历时性展示需要,也可满足服务场所的需要。

因此,以多元景观理念为基础,避免“毁旧建新”的一贯思维,淡化“原生景观”概念,运用“拆、复、改”三种混合方式,既有理论基础,又符合现实需求。

3.心理角度——“拆与不拆”的隐性心态

(1)“拆”是各阶层多年来积淀于心理底层的“破”与“立”心态。文化上从“破四旧”到“文化大革命”,建设上从旧城改造到屡屡翻建的道路,都是希望以彻底的“破旧”换来“立新”,是一种割断历史的隐性心态,不仅造成大批文化遗产被毁,也割裂了文化传统之根。其心源一是对历史的轻视,二是突显自身而抹杀以往。

(2)“拆”能满足多个相关群体的不同需求。从实施和管理角度看,拆迁是近年国内难度最大的工作之一,各种矛盾不断,只有当建筑、设施彻底消失,矛盾才有可能消退。因此以最快速度拆除各种矛盾的物质载体,便成为重要之事。从设计和施工角度看,在一块净地上设计、施工,是一种创新性工作,远比改造现状、衔接历史要方便、容易得多。从科研保护角度看,没有“旧”的牵绊,保护工作会简单化,科研(包括发掘)受到的制约、阻力会大为减少。

(3)“拆”还有其他的利益驱动。包括“拆—迁”过程中对各种建筑、设施的新需求,乡村居住集中化的土地增值,还有原住民对新房和补偿的的预期,都围绕着“拆”与“迁”展开。

因此,遗址公园建设中“拆”是大势,但需要考虑部分建筑、设施“不拆”的必要性。

五、定位之问——遗址还是公园?

遗址公园究竟是遗址还是公园,争议极大[24]。针对遗址公园之一种——考古遗址公园,单霁翔认为“是指基于考古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与展示,融合了教育、科研、游览、休闲等多项功能的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遗址类的文化景观”[25];杜金鹏认为考古、遗址、公园“三者应该是平行组合关系,或说是三角构架关系”[26];阙维民则进行了语义分析,认为核心意思是“保护区域”“保护自然状态”,不是以娱乐休闲为主的城市公园之“公园”[27];童明康认为“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公园,或者主题公园,是以遗址为内容,以公园为形式,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28]。

无论哪种表述,其实质还是一种公园,这是遗址公园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考虑遗址的特殊性、内容的限制性、建设的原则性等问题。

1.语义分析

“遗址+公园”是一个偏正词组,即修饰语(遗址)+中心语(公园)。不少专家为了强调遗址而不太认可公园性质,实际上这种刻意毫无必要。很多情况下“性质”与“重要性(或内涵)”是两回事,中心语可以受限于修饰语,比如金矿(或肉铺)老板,“老板”便是中心语,但前面的修饰语更重要;又如宫殿(或驿站)遗址,性质都是遗址,但内涵才是关键。遗址公园作为公园,丝毫无损其深厚内涵和独特性。

2.目的分析

建设遗址公园不再只是为了保护遗址,同时也是传承优秀文化,满足公众休憩的需求。如果不明确其公园性质,最后仍将导致保护的困难,回归到早年大遗址保护难题的原点,中心语的争夺背后还是隐含着对某种权利丧失的担忧。换个角度而言,若以遗址为中心还是强调“保”,若以公园为中心则是强调“用”,将其看作互相支撑的关系,才可使遗址“永保用”。

3.现实分析

无论是作为遗址,还是作为公园,保护都是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公园的最重要一项是可观赏性。杜金鹏1998年即提到“努力做到科学性、真实性与可观赏性的统一”[29];杭侃也提出既然采用公园这种形式,就需要考虑它的休闲、游憩、教育等方面的设施配置和功能实现[30]。观赏性的好坏是遗址展示能否成功、保护能否有效的极重要一环,以莫名的“素颜”表达“原生态”,根本无法赢得观众。近年略显疯狂的旅游人群宁愿长途跋涉去一个普通草地,而不太愿去遗址公园,很多遗址公园的冷落究竟是内涵问题、地缘问题还是景观原因或功能原因?无论如何,观赏性差是关键原因之一,而失去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保护遗址、传承文化都将成为虚幻。

因此,在强化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土遗址如果能建成遗址公园,是在满足科研、历史记忆功能之后一次重要的功能提升,也是有效保护的重要方式——虽然不是唯一的方式。

(有关土遗址公园建设真实性与安全性原则的辨析文章《真实性 安全性:土遗址保护与遗址公园建设的原则两辨》将于近期刊出。)

[1]土遗址是指各类遗迹和填充、覆盖遗迹的材质主要为土的遗址,是相对于以石、砖等硬质材料为主的遗址而言。国内土遗址保护研究者多为古建筑、规划和文物保护专家,考古工作者很少介入。专论可参见孙满利、王旭东、李最雄:《土遗址保护初论》,科学出版社2010年。

[2]各文件、讨论一般都以“遗址”为对象,缺乏专门针对“土遗址”的,因前者包含了后者。后文的回顾及其他论述会出现引用文本与讨论对象的概念“涵盖”与交叉问题,敬请谅解。

[3]李晓东:《1964年“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述略》,《中国文物科学》2011年第4期。

[4]实际工作中,“重点保护,重点发掘”在建设方常被理解成“一般的”就不需保护和发掘,“重点的”也主要是发掘,基本无需挪地,从而对基本建设有利。这是当时环境下的折中方式,已属不易。

[5]宋振远、向家莹:《滇池治理:两种发展观的较量》,《经济参考报》2018年7月25日,经济参考网,[EB/OL][2018-07-25][2020-02-20]http://jjckb.xinhuanet.com/2018-07/25/c_137346133.htm.

[6]中国环境年鉴编辑委员会编:《治理太湖的零点行动1998年12月31日深夜开始》,《中国环境年鉴(1999)》,中国环境年鉴社1999年。

[7]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总报告(2011—2013年度)》,转引自杭侃《从年度报告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展示问题》,《中国文物报》2015年5月22日第5版。

[8]本文探讨“遗址公园”而不只是“考古遗址公园”,在于前者可以涵盖后者且操作更容易,社会需求更大,在考古工作开展后也可变更为“考古遗址公园”。由于此前专家们讨论的多为后者,本文在引用、转述中会出现文本的切换并无法避免一些概念的交叉。

[9]吕春华:《江苏省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及对策》,《艺术百家》2012年S1期。

[10]徐竞之:《浙江7大“省级考古遗址公园”亮相》,《浙江文物》2018年第4期。

[11]黄国勇:《福建首批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公布》,《中国文化报》2019年1月9日第2版。

[12]张忠培:《关于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一些意见——在“2009大遗址保护·良渚论坛”上的讲话》,《东南文化》2010年第1期。

[13]徐光冀:《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遗产与保护研究》2016年第3期。

[14]杜金鹏:《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东南文化》2010年第1期。

[15]借鉴陈理娟对大遗址保护提出的“五权分立”概念,参见陈理娟著《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11页。本文根据中国的考古发掘专属性特点,提出“科研权”,即考古“动土”工作专属于政府掌控下的官办科研机构和高校等特殊群体,与使用权、用益权、知识产权不同,是一种不产生财产权益的特殊权益。

[16]遗址可辨识度指公众视角下对遗址辨识的难易程度。土遗址的识别需要专业知识,认同更需要综合认知。砖石建筑遗址的可识别度明显大于土遗址,比如明城墙遗址与元大都遗址之比较,后者若没有“遗址公园”化,几乎没有几人(包括专业人员)能够识别其位置、性质,被破坏也难免。所以对土遗址进行具备可逆性的“遗址公园”化,提高其可识别度,十分有利于保护。

[17]同[14]。

[18]孙华:《遗产价值的若干问题——遗产价值的本质、属性、结构、类型和评价》,《中国文化遗产》2019年第1期。

[19]并非法理或经济学上的“价值交换”。就理论上而言,遗址属于所有全民(国家所有)而不存在交换问题,从物权角度,按物权法规则,各种权利也各有所属,此处的“交换”意指通过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出资,专业人员对遗址进行价值提炼和适度美化,以可逆性的环境改造换取有效保护,从而达到“双赢”效果。

[20]郭伟民:《价值凝练与价值呈现:从中国土司遗址申遗看考古学理论方法新变化》,《东南文化》2019年第1期。

[21]权益的详细分析参见陈理娟:《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12—118页。

[22]a.栾丰实:《关于聚落考古学研究中的共时性问题》,《考古》2002年第5期;b.朔知:《中国的区域系统调查方法辨析》,《中原文物》2010年第4期。

[23]王冬冬:《以遗址保护为核心的地域文化构建——浅析日本“风土记之丘”项目及其对中国大遗址保护的借鉴》,曹兵武等主编《他山之石——国际文物保护利用理论与实践》,文物出版社2019年。

[24]此争议多见于报纸,表述较为直白,如何勇海:《警惕遗址公园化愈演愈烈》,《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7月15日第10版。专业论文中一般仅从学术角度就利弊进行客观分析。

[25]单霁翔:《大型考古遗址公园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年第10期。

[26]杜金鹏:《考古遗址公园辨证论》,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考古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7]阚维民:《“考古遗址公园”的名称悖论——以“圆明园遗址公园”为案例》,《中国文化遗产》2015年第5期。

[28]童明康:《科学推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丰富我国国家公园体系》,《中国文物报》2015年12月11日第3版。

[29]杜金鹏:《偃师商城宫城遗址保护规划及第一期工程实施方案》,转引自杜金鹏《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东南文化》2010年第1期。

[30]杭侃:《从年度报告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展示问题》《中国文物报》2015年5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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