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具体应用

2020-12-07 20:50梁权鹏
魅力中国 2020年13期
关键词:民商事商事仲裁

梁权鹏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广东 信宜 525300)

民商事诉讼调解及商事仲裁调解是中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快速、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因此,本文以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应用原则,并对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进一步探究。

一、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原则

(一)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应用原则

明辨是非原则,要求在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时,法院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民商事诉讼双方相互达成合意的调解程序进行确定。若原诉讼调解协议与事实不符,则原诉讼程序审判者可以责成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进行重新修订、协商。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以当事人自主意愿为依据,允许产生民商事争议纠纷双方根据自身意愿对权益进行自由处分。产生民商事诉讼纠纷双方自愿、合意性需求的满足,不仅可以维护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正当性,而且可以保证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后续执行效率。

(二)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应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是基于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意愿而开展的。仲裁机构必须保证调解过程与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意愿相一致。如商事仲裁调解协议内容、商事仲裁调解事项范围、商事仲裁调解关键点安排等。通过将上述事项完全转移给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可以保证仲裁机构中立地位,为其客观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提供依据。

尊重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处分权原则,主要指在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商事仲裁调解标的应为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有权处分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或者精神性权益。从实体法视角进行分析,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这一纠纷标的均可进行适当处分,以保证在程序法层面发生争议纠纷双方达成共同意愿。尊重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处分权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启动效率,而且可以保障发生纠纷双方或多方处理纠纷主动权,保证纠纷解决进程可控。

二、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对比

(一)程序方式

在我国,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大多为人民法院或者当地法院依据自身职权,主动组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进行案件解决。原诉讼程序审判者在整体民商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引导整体民商事诉讼调解的方向、进程。在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积极寻找调解时机,在诉讼案件开庭前,综合运用查、看、问、谈等方式,了解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诉讼心态,寻找争议源头,进行先期调解。同时在宣判前,对于存在明显调解意向的纠纷当事人,本着分清利弊的视角,为当事人分析得失,进行庭中或者庭后调解。

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启动的前提。由于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允许仲裁员、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律师以外人员参与,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信息私密安全性。同时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阶段主要采用对席原则,仲裁机构内部人员兼任调解员,居中引导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互相让步、谅解,整体过程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平等性。

(二)救济渠道

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反悔的救济渠道较为便捷化、多样化。与裁定书、裁决书类似,对于诉讼调解书这一隶属于再审制度的客体,民商事诉讼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多方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再审程序,选择恰当的救济渠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在执行阶段,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全部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可以依据调解结果,进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制作。根据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不得以相同的事实或者原因,再次提出仲裁,或者其他争议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情况下,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就不存在救济等问题。

(三)价值取向

商事仲裁调解制度主要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强调尊重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交易习惯。在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启动执行阶段对效率的追求重于公平,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可结合自身交易习惯,自行商定或者邀请第三方仲裁机构,商定协议范畴、内容。整体法理判定不过分强调与现行法律相符,可以有效维护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合作关系。而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强调与现行法律相符,要求原诉讼程序执行者应严格依据公允严谨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造稳定、可预期、透明的营商环境、社会环境是促进现代化社会高质量运行的基础,而实现法治化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民生环境的关键。因此,在当前优化营商、民生法治环境大背景下,可以在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解决中引入多元化调解机制,在商事行业调解机制运行的基础上,拓展民商事诉讼调解、商事仲裁调解空间。根据需求,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调解组织、管理制度,保证民商事纠纷争议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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