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在西周之前,法律制度仍以“奉天罚罪”、天意的神权法思想为指导,主张以占卜为主要司法手段的神明裁判。但自西周起,周公制礼,将夏礼、周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成为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因而,在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看似是礼和刑,但在一定意义上,刑也只是由礼分化出来的一部分,礼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的范围十分广泛,由社会风俗习惯直至国家关系、军队征伐、典章制度等诸多方面,不同社会地位的参与者都有各自不同的、严格的具体社会规范。可以说,礼是周朝法制的基本精神。
春秋中期以后,虽然礼乐文化秩序逐渐瓦解,但是经过孔子的加工,很多内容仍然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同儒家的“礼治”相反,法家所提倡的“法治”则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强调法是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客观、公正的准则,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但也因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难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虽然秦朝采用严刑峻法,甚至焚书坑儒彻底摒弃儒家传统,但儒家思想之火并未熄灭,汉及之后的统治者大多用儒家之礼来粉饰法律,形成了“外儒内法”的局面。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指导司法审判,代表了礼已经渗透进司法领域,统治者引礼入律,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至唐代,发展为“礼本刑用”,礼是根本,刑不过是为了保证道德施行的强制性惩罚手段,其实质实仍为外儒内法与泛道德思想现实政术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