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策命的言语形态及其文本化

2020-12-09 12:22
关键词:铭文言语仪式

朱 军

(山东理工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淄博255049)

在对周代策命的研究中,首先是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对策命仪式进行还原。如陈梦家的《尚书通论》和陈汉平的《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其次是文体研究,既有对《尚书》和类《尚书》的命体研究,如叶修成的《论〈尚书〉“命”体及其文化功能》[1]和于文哲的《论西周策命制度与〈尚书〉文体的生成》[2]。也有对策命仪式及其文体问题进行讨论的,如董芬芬的《周代策命的礼仪背景及文体特点》[3]。不过,很少有研究专门关注策命从仪式到文本的演变过程,也即其文本化。

铭文是目前所见例证最多、体式最完备的策命文本,相对忠实地对策命仪式及其中言语进行了记录。陈汉平通过对西周八十例策命的比较分析,提出策命铭文的基本体式如下:

隹王某年某月月相在干支,王在某(地)。旦,王各于某,即位。某右某入门,立中廷,北向。史某受王命书,王乎史某册命某。王若曰:“某,由某种原因。余册命汝官某事。赐汝秬鬯、服饰、车饰、马饰、旂旗、兵器、土田、臣民、取徵某寽。敬夙昔用事。勿废朕命。”某拜手稽首,受命册,佩以出。出入觐璋,敢对扬天子丕显休命。用作朕皇祖皇妣皇考皇母宝尊彝。用祈眉寿万年无疆,通录永令霝冬,子子孙孙永保用。[4](P28)

笼统来看,这基本上涵盖了策命仪式及其言语。但实际上,在具体的文献中,仪式和言语并不全然遵循此文例。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所见有同有异,而它们各自内部亦是有同有异。

策命本是现场的、动态的仪式,而在各类文献中,策命皆以文本呈现。所以,要了解或还原策命仪式,就必须根据文献来逆推。也就是说,文献是仪式经历了文本化进程的结果呈现。在文本化进程中,策命的仪式性和文本性就必然产生向心和离心的正反作用力。在此进程中,大的趋势是仪式性削弱而文本性加强。

一、作为原生言语活动的策命仪式

在商周时期,言语活动指的是发生言语行为的仪式或仪式性活动,它主要有书写和口传两种方式。以仪式活动的整体性和有机性观之,它们都是仪式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性。但在书写和口传中,一些言语使用和生成相对固定或程式化的内容,与后来的文本、文体和文献密切相关,也就具备了独立性。而在仪式仪节中,作为开始、转换和结束的节点性工具,一些言语行为就不具备独立性,但也是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策命是周代天子分封、赏赐诸侯卿大夫的重要仪式,就是明确的原生言语活动。它的言语性质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命书的书写和宣读,二是策命仪式中的言语行为。

(一)命书的书写和宣读 书写是将策命内容书之于简策,用于宣读和存放。宣读是以口头宣读将命书内容传达于策命对象。由于命书是因策命仪式而作,所以它就是原生形态,且成为策命文献的底本。从言语模式来看,命书的书写和宣读在策命仪式中存在直言和代言两种言语模式。

在直言模式中,言语主体和对象之间是直接的施受关系。殷商时期,甲骨卜辞中就多见商王“呼”、“命(令)”、“使”部族首领或臣属的例子,并体现出明确的政治意图,就是直言模式。而在周代,策命亦是周王和诸侯卿大夫确立或巩固政治关系而进行的仪式,和卜辞中的直言不无关系。在策命文献中,直言标志也很明确。一是以命书中的“命”作为策命标志。比如清华简《封许之命》有“命汝侯于许”,伯晨鼎铭文有“王命鞑侯伯晨”,“命”和“王命”表明周王和诸侯利用直言构建政治从属关系。二是在命书中利用称谓转换强化周王和诸侯卿大夫的上下言语关系。以《尚书》的《文侯之命》和清华简《封许之命》为例,以分封的血缘关系来看,周天子自称“予小子”,称文侯为“义和父”。以天命和政治关系来看,周天子自称“余一人”,称许侯为“汝(丁)”,称文侯则是“汝”和“尔”。而纵观策命铭文,周王也绝不自称朕或予,可知双方遵循着严格的称谓原则。根据先秦策名原则,在周天子策命诸侯的重大礼仪中,文侯和许侯又被直接称名,揭示了双方在策命中达成的政治关系。此外,铭文记载赏赐环节,多以“赐汝”开头,亦与此相同。因此,在策命仪式中,直言字词、称谓转换和称名现象都揭示了它的直言模式。

但同时,策命的直言又是经过代言的外在框架来实现的。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策命主体即周王在宗教上作为天命和祖先的代言人,二是在策命仪式中,由史官在政治上作为周王的代言人。就前者而言,命书三段式结构中的第一段是就周王“述祖”,即追述祖先功绩并获其认可。命书又是在宗庙宣读和授受,即在祖先神灵的视听下完成。可见,命书就是宗教意志神性权威的传达。就后者而言,策命仪式中有明确的直言向代言转换的标志。在铭文记载中,周王在宗庙站位后,将命书交由史官宣读,其常见句式是“王呼内史某策(册)命某”。如休盘云“王乎(呼)乍(作)册尹册易休”,颂鼎云“尹氏受王命书,王呼史虢生册命颂”,牧簋云“王呼内史吴册令牧”等。可见,“王呼史官”亦是其中言语仪节。王呼的对象仅是宣读策命文书的史官。但有时还有史官专职秘书工作,负责从周王手中将命书接过并转移给宣读史官,如宋鼎的尹氏。有时则是一位史官既负责从天子手中接过命书也负责宣读,如牧簋的内史吴。王呼的内容比较简略,如师虎簋载“王呼内史吴曰:‘册命虎’”。因此,前例如“王呼史虢生册命颂”即相当于“王呼史虢曰:‘册命颂。’”《礼记·祭统》的记载可与此相佐证,其载天子出现在仪式现场,仍是史官在君右并“执策而命之”。也有周王不在现场的,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周襄王策命晋文公“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此策命由代言完成无疑。这种遣使策命,在春秋时期多见,如《春秋·庄公元年》载“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载“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左传·文公元年》载“天子使毛伯来锡公命”等,它们皆是代言无疑。这样,由史官宣读命书,即为代言模式。

另外,代言还有明确的言语标志,即“王若曰”。关于“王若曰”,从言语模式来论证其代言性质的,有陈梦家和王占奎等。陈梦家就明确提出,《尚书》和西周金文中的“王若曰”就是“代宣王命”。[5](P166)王占奎也认为,“王若曰”相当于“以神的名义,王说”。[6](P376)在具体指称上,两人的结论有差异,但在本质上却无冲突。前者的“代宣王命”是从具体的仪式活动所构建的语境来说的,即《祭统》所谓的“执策而命之”;后者的“王代神言”则提炼了从甲骨卜辞的“王占曰”到周代“王若曰”中神性权威和政治权威的构建脉络。因此,策命命书的书写和宣读,是直言和代言的内外结合。

(二)策命仪式中的言语行为 周代各类大小仪式皆有繁复的言语行为。这些言语行为配合动作仪节,从仪式开始到高潮再到结束,使仪式得以顺利进行。就策命而言,命书的书写和宣读亦是言语行为。除此之外,各个仪节都有较多的原生言语行为。它们都是文本化的基础。

一是在正式策命前要告庙告祖。告庙是周人的传统宗教礼俗,仪式开始和结束皆有告庙仪节。和命书一样,告庙亦包括书面简策和口头祝告两类,且互相结合。《礼记·祭统》说:“古者明君”必赐爵禄于太庙,示不敢专。”《白虎通·爵篇》对此解释说是“封诸侯于庙者,示不自专也。明法度皆祖之制也,举事必告焉”。齐思和说:“周人以祖宗为神,故于宗庙中行锡命之礼也。”[7](P52)《尚书·洛诰》载周成王策命周公之子伯禽,其文云:“王命作册逸祝册,惟告周公其后。”这是在策封之前,于太室由史官告文武王之灵。《逸周书·尝麦》中有“太祝以王命作策,策告太宗”之句,亦是策命之前告庙。铭文在进行文本化时,一般不记载告庙行为。但铭文有“王格太室”的套语,表明策命一般在宗庙举行,实际就是以策命为告庙礼俗。并且,策命青铜器作器本就包含告庙告神的目的,所以不必在铭文中另行指出。

二是在策命宣读后,受命者以言语应答。按照策命双方的施受关系,在仪式中周王的直言和史官的代言是主,受命者的言语仪节应对是从。因此,从各类文献中所见受命者言语应对较少,但仍有一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周襄王策命晋文公,在宣读策命内容后,晋文公即三辞从命,并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根据策名原则,重耳自称其名,是在形式上肯定周王为主、自己为从的政治关系。无疑该内容即为晋文公应对言语。《洛诰》亦载成王策命周公营成周,成王策命结束后,周公拜首稽首曰:“……予旦以多子越御事笃前人成烈,答其师,周孚先。”周公在策命之下,自称其名“旦”,亦是接受策命之意。

无论是命书的书写和宣读,还是仪节中的言语,都是策命仪式的组成部分。由于命书和其他言语都是以文字和口头言语作为传达手段,这使策命仪式成为原生言语活动。换言之,命书和仪节言语就是策命文本的原生形态或策命文本化的底本。

二、策命仪式的文本化

在广义上,一切与策命相关的文本都是对策命仪式的文本化。但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策命仪式及其中的动作仪节。策命的仪式性是通过策命中的各个仪节及其言语来确立的。即使是原生形态就具备文本属性的命书,也必须在仪式中宣读和授受才能获得其意义。而其他仪节也在策命仪式的每个环节起到关键节点作用。因此,文本化应当首先关注仪式的文本化。完整的文本化,在文首已经提出,铭文文例基本上可以概括。这里主要讨论仪式的片段式文本化或简式文本化。

对仪式的片段式文本化,以传世文献为主。在这些文献中,策命并不以完全面貌呈现,而是往往被截取关键环节,只呈现策命信息。也就是说,它不具备独立意义。如《召诰》云“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仅该句与策命相关,其他具体仪式则全然不录。《洛诰》相对详细,其文云:“周公拜手稽首曰……王命作册逸祝册……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在十有二月,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前面说了,“作册逸祝册”是告庙告祖先行为。“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则表明命在诰前,是诰的前绪工作。实际上,《洛诰》仅以文字概括了拜手稽首、作册告庙和王命周公三个仪节,此即为片段式取用。正因为常见命诰相连,所以容易误认为命诰同体。早前陈梦家认为命诰相同,[8](169)但后来学者指出,无论是仪式背景还是文体功用,都表明二者在关联中有差别。[9]尽管在实际仪式中,往往是命后即有诰。但从文本问题的角度来看,诰体对策命仪式的文本化,反而有助于析别诰体和命体。

《诗经》也有多篇对策命仪式的片段式取用,一些诗篇保留了相对详细的策命仪节,如《大雅·江汉》有“王命召虎”、“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和“虎拜稽首,对扬王休”之句,是对策命双方仪节的记录。和完整的策命仪式比起来,《江汉》只是省略了策命前人员即位和王呼史官策命的几个仪节,而关键的授受命答皆存。“作召公考(考同簋)”也显示该诗与策命铭文关系密切,且所录仪节与早期策命仪式中的仪节十分接近。所以,《江汉》虽是对策命仪式的片段式文本化,但仍可见策命仪式的部分原始面貌。

另一些诗篇仅提及策命,具体仪节较少或无,如《小雅·采菽》,其与策命相关诗句是:

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

君子来朝,言观其旂。其旂淠淠,鸾声嘒嘒。载骖载驷,君子所届。

赤芾在股,邪幅在下。彼交匪纾,天子所予。乐只君子,天子命之。

由于在该诗中,策命只是君子礼乐生活的内容之一,所以诗篇不录具体的策命仪式,就连常见的应对仪节也省略了,并且诗歌以韵体形式对策命进行文字再加工,明显区别于西周早中期策命铭文中的散体形式。与《采菽》类似的还有《大雅·韩奕》:“四牡奕奕,孔脩且张。韩侯入觐,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衮赤舄,钩膺镂鍚,鞹鞃浅幭,鞗革金厄。”该章记录了韩侯觐周王以及周王策命赏赐的物品,但是对仪式上的人员及相关仪节皆略而不录。不过,在前一章有“王亲命之”之句,揭示在此仪式上是由周王亲自策命韩侯。至于命书转述,可以归到后文要讨论的言语文本化范畴。因此,策命作为诗歌主体内容之一是为了表现韩侯的地位和功绩。可见,策命仪式在其中的文本化完全是为诗歌内容和体式服务的,亦不具备独立性。

也有不叙策命,而将策命仪式前的各项仪节详细叙述的,《国语·周语上》载:

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馈九牢,设庭燎。及期,命于武宫,设桑主,布几筵,太宰莅之,晋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赞之,三命而后即冕服。既毕,宾、飨、赠、饯如公命侯伯之礼,而加之以宴好。

在正式策命之前,晋候方作为受命方以礼仪进行准备,详见于文本。但此后的具体策命仪式却不录,可见作者关注点在策命前而不在策命本身。换言之,策命作为文本内容如何呈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本化作者的文本来源或写作目的。

又,《左传·僖公十一年》载:“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候命,受玉惰。”周王策命晋候,从这里仅知在策命中有赐玉和受玉环节,文本对其他仪节略而不录。还有将周王策命下移为诸侯策命的,《左传·昭公三年》载:“夏四月,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这里是诸侯策命卿大夫,有授策、读命和应答三个仪节,是以周王策命为范本。

从传世文献对策命仪式的片段式取用和转述来看,策命仪式是作为文本要素出现的,为写作目的或更大的文体要求而服务。在《尚书》诰体中,策命仪式是诰发布的前绪。在《诗经》的几篇中,策命仪式只是策命对象礼乐生活的内容之一。至于后来,《左传》和《国语》有更明确的文化兴趣和写作目的,所以策命仪式就更接近文本资源了。

在金文中,也有对策命仪式进行简式文本化的。完整的策命仪式有人员即位、王呼策命或王亲命、策命、受命并对扬王休等仪节,但一些铭文有时会省略一个或多个仪节,如毛公鼎和师克开篇即是“王若曰”、番生簋开篇是“王令”、师鼎和恒簋开篇是“王曰”,皆不录策命人员即位和王呼策命或王命的仪节;静簋、閈硕鼎、㫚鼎、善鼎、微䜌鼎、免簠等有王即位仪节,但无王呼策命或王命的仪节;一些铭文仅简录仪节,如大盂鼎说“命盂”、尸臣鼎说“王命尸臣”、询簋说“益公入右询”、师询簋说“内右”、南季鼎说“白俗父右南季”等。不过,在所见策命铭文中,受命仪节的“对扬王休”皆存,差异在于一些铭文有“某拜稽首”,一些则没有,如免簋是“免对扬王休”、师毛父簋是“对扬王休”。可见,策命铭文会对策命仪式进行简式文本化,如:

隹三月既生霸乙卯,王才周。令免乍司土。司郑寰廪,眔吴(虞)眔牧。易戠衣、。对扬王休。用乍旅彝。免其万年永宝用。(免簠)[10](180)

在该铭文中,参与策命的人员仅有周王和免,本应在场代周王宣读策命的史官和负责导引的傧者皆不录于其中。如此省略,是否有因?和关系密切的免簋铭文对读或可知晓。免簋铭文如下:

隹十又二月初吉,王才周。昧爽,王格于大庙。井叔右免即令。王授乍册尹者,卑册令免,曰:“令汝胥周师司廪,易(赐)汝赤環市,用事。”免对扬王休。用乍尊簋,免其万年永宝用。[11](180)

在此铭文中,周王策命、井叔为傧、乍册授命、免受命,各自承担了完整策命仪式中的角色和仪节。从免簠所载策命职官更大、赏赐更隆来看,免簠当在免簋之后。这意味着免作出了更大的功绩,受到周王更大的肯定。所以免簋和免簠记载的是前后相续的两次策命。两次策命相距不远,则仪式仪节和作为铭文底本的命书体式也基本相同。那么,在免簋详细记录之后,免簠就没必要重复一次。所以,这是免簠作者有意识的文本行为。

由此可知,策命仪式的文本化就是全面记录、片段式取用或自主改写,但实际上都是为新文本服务的。即使是完整的铭文策命文例,也有铭文所依附的青铜器作器目的。至于各类传世文献,更是有明确的写作目的和文化追求。

三、策命言语的文本化

前文提到,作为言语活动,策命言语分为单独成体的命书和仪节中的言语。因此,言语文本化也可分为命书的文本化和仪节言语的文本化。

(一)命书的文本化 命书的文本化有三个基本类型。

一是被称为“命体”的原生命书。命书原本是由史官事先撰写,在策命仪式上用于宣读和授受的简策。命书除了要上告宗庙,还要用于抄写和保存副本。所以,命书通常就是原生形态的,具有独立的文体意义。在目前所见文献中,《尚书·文侯之命》被认为是原生命书。还有清华简《封许之命》,虽然有少量阙文,基本上保留了命书体式。虽然有可能经过传抄,但由于和西周金文关系密切,所以它也非常接近原生命书。从体式上看,《文侯之命》和《封许之命》都包括述祖、赞善和封赏的三段式结构[12],具备独立的文体属性,因此被称为“命体”。

实际上,西周金文中也不乏与命体十分接近的篇目,如典型的大盂鼎和毛公鼎铭文,将其受命仪式和作器铭识去掉,它们就是完整独立的命书。在具体仪式中,由于用于宣读,它们也被称为命辞。尽管以仪式语境来看,用于授受的命书和用于宣读的命辞都不能称之为独立文体;但由于在策命仪式规范之后,命书是事先撰写再用于宣读的,加之策命铭文中的命辞是在命书基础之上加工的,所以它们虽不是独立文体,但却和命体拥有相同的文体要素。它们都直接使用了命书的三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臣属文武以来周受天命,第二部分具体策命职官等,第三部分则勉励受命对象并赏赐器物。换言之,作为它们底本的命书就是《盂命》和《毛公之命》。不过,由于要为铭文书写和铸刻服务,即融入策命铭文的大体式中,因此它们作为命书的文体属性被略微削弱。但无疑,这样的铭文都是对原生命书的直接取用。

另外,《左传·襄公十四年》载:“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曰:‘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虽然对策命仪式略而不录,但却完全遵循了命书的三段式结构,这也是对当次命书的直接取用。

二是作为文体要素而被取用和改写的命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在多次策命或重新策命时,元年师兑簋和三年师兑簋铭文就很有代表性。前者记录命辞为“正师龢父司左右走马、五邑走马。易(赐)汝乃:祖市、五黄、赤舄。”命辞录于铭文,较为简略,不再是三段式结构。后者命辞有“余既令汝正师龢父司左右走马”之句。二次策命以“余既令”表明它对第一次策命内容进行了转述,而且表明了这也是在仪式上以口头宣读完成的。这说明,三年师兑簋铭文所依据的命书对元年师兑簋所依据的命书进行了加工,形成了新的铭文。可见,三年师兑簋铭文在撰写之时有元年策命命书、元年师兑簋铭文和三年策命命书作为参考。此外,大克鼎有“昔余既令汝出入朕命”,師克盨(盖)也有“昔余既令汝”之句,师 簋(盖)有“先王既令女”,善鼎有“昔先王既令汝”,师虎簋有“先王既令乃祖考事”,谏簋有“先王既命汝”等。在命辞中,后面常有“今余惟……”对应。前面引《左传·襄公十四年》周灵王策命齐侯,“述祖”部分实际上就是对周初分封齐太公策命的取用,命书内容虽存,但文本面貌可能有所改动。这些“既令”表明受命者本人或祖先曾受策命,现在是进一步策命或在新王继位后重新策命。因与前面策命关系密切,所以不可避免要对此前的命书进行转述、引用或改写,这就是一种有意识的文本化。

又如《诗经·大雅·韩奕》记载周王策命韩侯:

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

四牡奕奕,孔脩且张。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衮赤舄,钩膺镂鍚,鞹鞃浅幭,鞗革金厄。

该诗对策命仪式表现及其言语作了韵体化。其对命书的取用和改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策命内容全部转述,且三段式结构完整。二是将仪式中也要宣读的赐物环节改写为第三人称叙述,即“王锡韩侯”明显不同于铭文中常见的“赐汝某物”。至于全诗的诗体手法,与原始的策命就更不相同了。若按照策命文例,该诗的策命部分可重新组合为:

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衮赤舄,钩膺镂鍚,鞹鞃浅幭,鞗革金厄。

又如《鲁颂·閟宫》直接引用的部分仅有“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后面则同样以第三人称改写:“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周王策命晋候为伯,仅十六字与命书直接相关:“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在这些文献中,命书被片段截取或改写,主要是为了服务新文本,所以并不忠实于原貌。在与原生仪式和言语的对照中,它们既保留了策命的重要元素,又展露出新的写作追求,新的文本文献由此生成。

三是在文本中完全取消的命书。铭文中多见其例,如楚簋铭文用“内史尹氏册命楚”就概括了策命环节,十分简略;还有师毛父簋铭文云“井伯佑(右),大史册命,易(赐)赤市”,省略了命书内容,仅赐一物。与此类似的还有救簋盖的“内史尹册赐救”、卫簋的“王曾令卫,赐赤市,攸勒”、利鼎的“王乎内史册命利曰:‘易(赐)汝赤市、滦旗,用事。’”以及裘卫簋铭文:“王乎内史易卫”,等等。它们都只有赐物,而无命官,至于命书面貌,则几乎无存。

此外,《春秋》记事,根据其书法,提到策命必然省略命书,如庄公元年云“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公元年云“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春秋》是告庙文本,仅需记其事即可,所以无需详提策命仪式或命书内容。

(二)仪节言语的文本化 除了宣读命书,最显著和重要的仪节言语就是王呼策命(有时是王亲命)和受命对扬。王呼策命或王亲命,是承前启后的仪节,既是策命仪式开始的标志,也是仪式上直言和代言转换的标志。铭文忠实描绘这一仪节,通用文例是“王呼史某册命某”。《诗经·大雅·常武》也有这一仪节的记载:

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脩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不留不处,三事就绪。

尹氏是史官,毛诗称其“掌命卿士”,铭文中也多见“王呼尹氏册命某”。所以这里的“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若载于铭文,则相当于“王呼尹氏册命程伯休父”;但因要为诗体服务,所以进行了改写。在铭文中,有时尹氏还要从周王手里接过命书再宣读或转交,如颂鼎的“尹氏受王令书,王呼史虢生册令颂”,表明仪式上有实体简策的交接。《诗经·小雅·出车》有“天子命我,城彼朔方……岂不怀归,此简书”,明显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改写,亦是为诗的写作服务。由于不再以策命仪式为语境,策命称谓也就从仪式中的“余”和“尔(汝)”变成了“天子”和“我”。这些使得策命的仪式性大大削弱而文本性明显加强,构成了这种类型的言语文本化。

受命对扬,即受命环节对扬王休。通常在文献中,对扬王休是作为仪式被记录的,这尤以金文为最。但有一些例外:

1.尸臣拜首稽首曰:“敢对扬天子丕显休命。”(尸臣鼎)

2.大师小子师望曰:“望敢对扬天子丕显鲁休。”(师望鼎)

3.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鼎彝。”(孔悝鼎,见《礼记·祭统》)

4.说拜稽首曰:“敢对扬天子之休命。”(《尚书·说命》)

5.晋侯三辞,从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受策以出。出入三觐。(《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这几例和金文常规体式有异,它们以“曰”作为标志,将对扬王休变成了言语应答。在仪式情景下,对扬王休“是贵族礼仪中的一个仪注,是他们行礼时的活动情状”。[13]在以上诸例,根据受命者自称其名来看,可知仍是在仪式中,有施受关系。比如例5,《左传》在叙述中称晋候,但在仪式中,晋候则自称重耳。虽然在原始语境下,“对”是言语的,“扬”是动作的。但在这些例子中,它却由言语仪节变成了单纯的言语内容。由于对扬王休在仪式活动中是通例,以言语来对扬王休之人也绝不可能不知道对扬王休的内涵及功用。这实际上反映了从仪式到文本的中间阶段,即本来用于仪式现场的仪节首先在部分仪式中被转换为言语内容,再进一步反映在文献中。对扬王休变为言语内容,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文本化进程。

结语

策命从仪式到文本的进程,并不是单向的或线性的。比较明确的是,在文本化之初,仪式性就服务于文本性。常见的策命文献主要是铜器铭文和传世文献。即使是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命书形态的铭文仍用大三段式结构囊括了命书的小三段式结构。大三段式结构即叙述视角、策命仪式和作器铭识。叙述视角指的是铭文作者在撰写铭文时的“旁观者”或第三人称视角,表现为对时间、地点、人物和仪式的记录。策命铭文的典型开头为“唯某时,王在某地,各某地,某人右某人,王呼某史策命某”,有明确的视角和人称;接着是策命仪式,铭文又相对忠实地记录了它的策命和受命环节;最后是作器铭识,又自成其标志。所以,铭文虽然对策命的文本化较为原始,但其实已有成熟的套路,即服务于铭文写作目的而非策命及其言语。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铭文对命书、仪节言语既有完整取用,也有片段化取用,还不乏改写和省略。

传世文献的其写作目的更为明确。《尚书》中单独的命体的出现和被认可,也有这个原因。更多情况下,策命的文本化就是策命作为文本内容被取用的过程。同样是在《尚书》中,诰体也独成一体,作为前绪工作的策命就无需重点表现,因此被简略记录。因此,策命在诰体中就失去了文体属性。而在另一些文献中,策命的文体属性仍存,但明显被削弱。如《鲁颂·閟宫》有:“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从“王曰叔父”到“为周室辅”,是对命书《伯禽之命》的转述,但“乃命鲁公”却又是服从于《閟宫》大文本而出现的称谓转换。因为按照策命仪式上的称名原则,“乃命鲁公”当作“乃命伯禽”。但既为“鲁公”,就表明策命仪式已然完成,诗文本出于对鲁国先祖的尊崇而尊称其为“鲁公”。这一点结合《左传·定公四年》叙及周初分封也可证明。传文先称鲁公,是当时语境;后有伯禽,说“命以伯禽而封少皞之虚”则是策命语境。伯禽就是鲁公的私名,在策命仪式中,伯禽需自称,命书则命名为《伯禽之书》。唐兰则直接提出,《閟宫》就是直接转述《伯禽》之语。[14](P53)后文还提及了分封晋的《唐诰》,到春秋晚期,铭文还对此进行转述,晋邦铭文云:“晋公曰:‘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王命唐公,肇宅京师……’”其对策命的转述和《閟宫》的策略基本相同。由此可见,仅是人称转换和称谓转换,就可使策命发生巨大的文本变化。至于《春秋》仅记其事,《左传》和《国语》依记事重点而撰作,同样可以理解为在文本作者写作目的之下进行的文本化。并且,如诰、《春秋》和《诗经》的文本化,既是对原生仪式性的削弱,又是在文本化之后使其服务于新的仪式。

总之,策命的文本化是由策命的原生形态和次生文本形态共同决定的。无论是作为铭文的小三段式内容,还是作为诰体的前绪内容,是作为《诗经》和铭文中的韵体基础,又或是作为《春秋》《左传》《国语》的记事底料,策命仪式及其言语都是基于自身仪式性而被不断转移、改换和强化其文本性的。由此,我们才得以见到如此纷繁复杂的策命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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