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一个概念的社会学意义及其政策启示

2020-12-12 10:52洪业应
关键词:贫困人口利益农村

洪业应

(1.涪陵行政学院 科研管理与区情研究室,重庆 408000;2.贵州民族大学 社会学与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实现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就必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才能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科学界定获得感这一概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实践中提出的一个亟待破解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因此,从社会学视角揭示获得感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介体)及其本质属性,从而科学区分获得感与幸福感、安全感的区别和联系,并在实践中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获得感政策体系,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一个概念的社会学解析

(一)获得感的缘起

获得感问题是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标准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中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幸福,努力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作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归宿,还通过“精准扶贫”“健康中国”等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获得感,这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人民观”的继承和发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理论前提是必须科学界定获得感这一概念。正如社会学家马太·杜甘所言:“概念向来被视为是知识的基础。”[1]碎片化的社会事实只有概念化才能形成学理性研究。然而,作为一个本土化非常强的“中国概念”,获得感在国外尚不能直接建立与其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在国内虽已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但由于概念的条件性、复杂性的限制,尚未有一个系统、全面的定义。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社会学视角科学揭示获得感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介体)及其本质属性,并在实践中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获得感政策体系,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的战略目标。

获得感(Sense of Gain)虽然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提出的一个新词汇,国外尚不存在直接的概念与之对应,但它体现“民生之本”思想的发展理念古已有之。如《南史·任昉传》:“昉乐人之乐,忧人之忧,虚往实归,忘贫去吝。”《晋书·刘琨传》:“臣自涉州疆,目睹困乏,流移四散,十不存二,携老扶弱,不绝于路。”唐代白居易的《辩兴亡之由策》:“乐人之乐,人亦乐其乐;忧人之忧,人亦忱其忧。”可见,这种“携老扶弱”“乐人之乐,人亦乐其乐”的理念与当前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如出一辙,本质上是一致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要让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必须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如胡适所说:“要怎么收获,先怎么栽。”可见,获得感包含着“给”与“得”的辩证法理念。

上述分析可知,获得感是由“获得”和“感”构成的一个复合词。据在线《新华字典》查询,“获得”具有“得到”和“取得”两层解释,前一个词主要用于抽象事物,后一个词则多用于具体事物[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对“感”解释为“感觉、意识、意义”[4]。可见,获得感具有来自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内容。“获得”是表示主体获取某种利益(或权益)后所产生的一种满足感。与此同时,“获得”也表示是主体对其生活质量的一种全面性研判,是从主观心理感知上评价个体生活质量的综合指标。获得感还可以延伸发展出更丰富的具体内涵。那么,人们不禁会问,获得感的具体内涵是指什么?要理解获得感的具体内涵,就要弄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众所周知,概念的内涵是指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而概念的外延是指对概念内涵所反映属性的各种具体事物。因此,如果要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界定获得感的概念,那么我们就必须将获得感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准确而有效地系统展现出来。正如著名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社会学引论》中提出:“在任何科学中,一个概念的系统是必需的。”[5]

(二)获得感的内涵

要科学有效地理解获得感这一概念,首先就要借助取样对象,进而正确揭示获得感的主体、客体、介体及其本质属性。之所以要借助取样对象,是由于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因不同的取样对象,获得感的具体内涵也有所变化。正如当前研究呈现出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获得感[6]、人民获得感[7]、农村居民获得感[8]等都是对获得感概念的拓展,这也论证了不同对象的获得感具有不同的内涵。本文研究的取样对象主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2015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的“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和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因此,本文是以新时代扶贫开发背景下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为研究主题,新时代扶贫开发主要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精准扶贫战略。可以说,本文界定获得感主要是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获得感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上的“主观评价”,这一认识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因此,本文主要从社会学视角来界定获得感的概念,即从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主体、客体、介体及其本质属性来阐释。

1.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主体

社会学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逐步兴起的一门学科,主客体二元论思维是早期社会学在方法论上体现的显著特征。这种传统主客体二元论受到诸多学者的批判和反对,作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个体或组织既是能动者也是受动者,因而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既是主体也是客体。

获得感的评价主体是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即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主体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提出强调的是供给双方适配协调一致性状态,以人民是否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是有效评估社会供给对人民需求满意程度的一项核心指标[9]。也就是说,人民既是社会供给的需求方,也是社会供给的受益方(体验方)。换句话说,如果人民对社会供给的需求得不到相应及时、合理、有效的满足,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会张力拉大,从而影响改革的成效、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10]。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明确强调:“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可见,人民获得感已上升到作为改革成效评价标准的主体之一。这不仅符合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执政理念,还是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生动诠释。因此,在新时代扶贫开发进程中,要坚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贫困人口主体地位的原则,将贫困人口需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2.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客体

获得感的评价客体是指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即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客体是社会供给。这是因为评价精准扶贫成效的优劣关键在于客体对农村贫困人口主观需求的满足程度。而农村贫困人口主观需求的满足程度又取决于社会供给,这是因为社会供给制约着农村贫困人口对社会资源的选择、获得与消费情况。而社会供给主要包括政治供给、经济供给、文化供给、生态供给等方面。这也符合获得感提出的现实背景,即社会供给成果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生存和发展所带来的价值效应。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基于客体的价值效应推导出“体验=刺激/需求”,其中“体验”就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可见,通过“刺激”与“需求”对接可以提升主体的满足程度。换句话说,要提升贫困人口(主体)的获得感,就必须充分运用好“刺激”与“需求”这两层关系,从而使社会供给(客体)充分发挥其效用价值,这就使得社会供给(客体)的存在满足了贫困人口(主体)的获得感。因此,在新时代扶贫开发进程中,改革发展成果如何既能体现“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能发挥其“民生福祉”的效用,是提升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重要课题。

3.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是指作为社会供给的客体围绕贫困人口主导性需求的主体而采取的内容和手段。也就是说,介体是提升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内容和手段,是连接主体(贫困人口)和客体(社会供给)的桥梁。要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就要使社会供给成果发挥其最大效应以适应贫困人口的主导性需求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手段。而获得感的内容和手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因为获得感的内容决定了获得感的手段,因此我们将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内容和手段统一于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来分析。可以说,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在本质上是由获得感的评价主体决定的,确切地说,是由贫困人口的主导性需求决定的。可见,要想科学把握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首先就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主导性需求,而马斯诺提出的五大需求层次理论对确定农村贫困人口的需求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农村贫困人口主要还是生理需求(衣、食、住、行)没有得到基本满足而处于一种贫困的状态。可见,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基本内容就是满足生理需求(或经济需求),主要手段是物质手段(也可称为“物质支持”)。除此之外,安全需求(政治需求等)、社交需求(社会需求等)、尊重需求(心理需求等)、自我实现需求(文化需求等)也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主体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只有在满足他们最基本、低层次的需求(衣、食、住、行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等)的基础上,还要满足他们其他层次(归属与爱的需求等)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的评价主体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文化需求等方面的需求,主要手段是非物质性手段(可称为“精神支持”)。因此,在新时代扶贫开发进程中,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介体是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的统一。

4.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本质属性

要科学把握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概念内涵,就必须在正确认识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评价的主客体基础上,把握农村贫困人口的本质属性。这是因为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反映。因此,要科学界定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就必须正确认识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本质属性,即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主观性、相对稳定性和全面性。

(1)主观性。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实质上是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精准扶贫而获得社会利益后所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这是因为精准扶贫是农村贫困人口利益获得的主要来源和直接驱动力。从字面意思看,获得感是基于“得”而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它强调实实在在的“得到”。“获得”是表示主体获取某种利益(或权益)后产生的一种满足感,也是主体对其生活质量的一种全面性、主观心理评价。“感”表现的是一种价值评判、心理感受等主观体验。因此,获得感是人们占有或获取社会资源后产生的一种心理满足感,其不仅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实际获取和社会地位,也来自社会成员对自身既得利益的主观认同[11]。可见,获得感是来自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即获得感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之上的主观感觉[12]。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获得感之所以不同于幸福感,是因为幸福感更加注重个体的心理感受,更具主观性。因此,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本质蕴含主观性,主观性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第一本质属性。

(2)相对稳定性。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观体验过程。这种相对稳定性不仅表现在横向获得感、纵向获得感,还表现在未来得到保障和期望实现的预期获得感。从横向空间维度来看,农村贫困人口的横向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精准扶贫而获得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获得和实现状态的对比。横向获得感或社会比较是有效判断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实然体现,这就要求农村贫困人口的横向获得感具有相对稳定性。从纵向时间维度来看,农村贫困人口的纵向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精准扶贫前后获得个人利益状态的对比。纵向获得感或时序比较是充分理解在不平衡、不充分状态下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契机。预期获得感是农村贫困人口对脱贫后或未来感知的状态。也就是说,当农村贫困人口不管从横向对比或纵向维度来看都有较高的获得感,但对未来预期充满担心、不安全感和焦虑等状态时,这种获得感的不稳定性,致使现有获得感伴随时间推移而逐步下降或消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我们的庄严承诺。”这些承诺和决心不仅为农村贫困人口描绘了未来发展蓝图,而且使他们坚定了对未来脱贫发展的信心,激发了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撸起袖子加油干”。因此,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观状态。

(3)全面性。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一个全面综合过程,是建立在社会不断发展完善基础上的全面提升。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最为迫切的需求是生理需求(衣、食、住、行),农村贫困人口大多是因为生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社会群体。因此,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以客观获得的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即经济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在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利益基础上,还涵盖了就业、教育、养老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满足,即社会获得感[7]。但是客观获得并不局限于物质利益、社会利益的获得,还包括参与权、表达权等政治权利[13],即政治获得感。贫困人口因参与精准扶贫而获得心理利益(主要包括生活满意度、社会责任感等)后所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14],即心理获得感。除此之外,贫困人口在精准扶贫中享受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等方面的益处后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即文化获得感。因此,只有当农村贫困人口在满足物质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其他层次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心理脱贫。因此,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主要表现在经济获得感、社会获得感、政治获得感、文化获得感和心理获得感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可以说,全面性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又一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获得感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上的主观评价,是一项多维多层的综合指标。获得感与对象人群的具体需求紧密相关,正如古人所说的“惠不在大,在乎当切”。这意味着我们在制定特定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政策实施范围内人群的获得感需求。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一词中的“获”体现了贫困人口从扶贫开发中获取的过程,“得”是优化扶贫开发得到的结果,“感”强调享受扶贫开发益处的主观评价。获得感强调“获得”,着眼在“感”;只有获得,才可能有获得感。这是因为获得感不仅与客观存在的物质供给有关,而且与人们追求美好的生活,享受公平公正的同等权利、提升高质量的文化供给、自我价值的实现密切相关。如果发展不均衡不充分,利益分配不公正,弱势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进而导致其“失去感”“相对剥夺感”,从而极大弱化甚至消除人民的获得感[15],故而最需要关注的是人民当前对于获得感的需求与供给。因此,笔者通过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内容或手段(介体)及其本质属性特征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已具备界定一个概念所需的基本元素。因此,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供给主体通过物质和精神手段开展脱贫攻坚,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精准扶贫而获得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心理利益和文化利益后所产生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科学界定“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概念的启迪意义

从社会学视角界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启示意义。

(一)要科学区分获得感与幸福感、安全感的异同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者的内涵实质是新时代民生目标的总体框架。三者虽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幸福感是指在自我追寻和实现中得到的一种社会认同和价值共鸣的心理体验;安全感是指一种渴望长期和长效稳定的心理诉求,这种心理诉求不仅体现在对当前状况没有后顾之忧,还表现在对未来如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平的殷切期盼[16]。可见,幸福感、安全感更加注重个体心理感受、主观体验,因此易流于一种空泛的状态。而获得感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之上的主观体验[12]。因此,获得感的提升为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可能,增进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基础;幸福感是以获得感、安全感为前提,增进农村贫困人口的幸福感是核心和目标;安全感的提升是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基本条件,增进农村贫困人口的安全感是保障。可见,在精准扶贫中,只有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供给主体基于物质或精神手段而获得一定利益,并对其获得有相对稳定性预期或达到满意,才有可能增进幸福感,进而提升安全感。因此,只有通过社会学视角来科学界定“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才能有效把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从而妥善处理好利益获得、幸福追求、安全保障之间的逻辑关系,推进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正向促进作用,进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要建立健全全面性的利益评价指标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一个全面性的利益获得基础上的主观评价过程,这就表明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获得的过程,还是一个包含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心理利益、文化利益获得的过程。这就要求:

一是注重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以经济利益获得为重要前提的。这是因为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作为衡量精准扶贫成效的试金石,其首要目标是提高收入,摆脱贫困状态,实现生理需求,即追求经济利益。同时,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要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在精准脱贫中综合考虑扶贫项目所带来的提高收入等直接经济效益和提升效率、节省时间等间接经济效益。

二是注重农村贫困人口的政治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以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为保障的,即政治利益。农村贫困人口的客观获得不局限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获得,还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实现参与精准扶贫中的产业项目选择、过程监督、效益共享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农村贫困人口能有效表达自身需求,能以自身的力量参与到精准脱贫的改革中,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社会获得感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三是注重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以社会利益获得为主要内容的。这是因为精准扶贫实际上是通过一定的扶贫方式,实现一个社会阶层结构的再造过程,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利益虽然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的首要目标,但并非最终目标。农村贫困人口社会利益的实现要依赖其经济利益来带动,即社会利益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重要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就要求把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尤其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公平正义,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知识讲座、健康论坛、相关政策宣传等活动[17],逐步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四是注重农村贫困人口的心理获得感。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以心理利益获得为关键的。在物质上给予农村贫困人口一定的支持,他们可以接受,如果超出了他们心理所允许的范围,就会降低其心理感受,即贫困人口对物质支援的一种心理接受程度。也就是说,如果纯粹从物质、民生等方面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很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降低贫困人口的心理承受力。这是因为,单纯而无休止的增量不仅不能提升获得感,反而可能会降低获得感的边际效应[18],尤其在有效的资源供给与无限的欲望之间时常产生矛盾;例如,现实中“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身在福中不知福”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感觉遭受不公或受到委屈,因而没有获得感。这是对农村贫困人口心理获得感缺乏认识的关键体现。

五是注重农村贫困人口的文化获得感。文化在获得感生成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归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扶贫工作会上强调:“扶贫既要富口袋,也要富脑袋。[19]”因此,消除贫困的关键并不是消除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这就要求实现文化脱贫。如果没有文化脱贫,那么我们所做的扶贫工作也只能仅仅算“治表不治根”[20]。可见,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不仅是实实在在的经济获得、政治获得、社会获得和文化获得,还包括获得后的“感恩奉献”“积极进取”等主观体验,心理脱贫既是易被忽视的关键内容,也是测量的难点。

(三)要用“包容性发展”理念来指导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尽管国际上“包容性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获得感一词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但不论从理论内涵亦或实践行动来看,“包容性发展”与获得感都具有高度一致性,即都旨在实现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因此,在精准扶贫战略中,要突破以往单纯以直接经济扶助为主的再分配式的扶贫模式,要通过以赋权、赋能及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让农村贫困人口能有效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在发展中实现“脱贫”,在“脱贫”中推进发展。这就要求:

一是追求公平正义,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第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运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来对待、处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包容性问题。第二,注重机会平等的理念诉求。更加注重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机会平等来改善财富分配,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第三,强调构建包容性社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扶贫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立足民生为本,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保障。第一,强调权利保障。要减少、消除农村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及其社会排斥,扩展、保护并实现平等的享有经济、文化、政治权利。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2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第三,建立健全包容性的利益表达机制。当前我国在快速转型的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多的表现为追求带有民生性质的利益诉求。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其合理合法有效地进行多元化的利益表达。第四,建立健全包容性的服务机制。我国在消除绝对贫困后,特别要注重在教育、医疗、创业就业服务等方面加大配置力度,而在民族地区的干部还要特别强调其民族语言的表达运用能力。

三是注重全面协调,重视可行能力建设。第一,注重全面协调发展。在扶贫开发中,要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第二,重视可行能力建设。一方面,推进教育扶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采取超常规举措,瞄准教育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尤其让贫困家庭的子女受到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实现教育强民,从源头上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另一方面,推进就业扶贫,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要建立健全转移就业脱贫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成效考核,在提高就业服务的精准度、提高技能培训的精准度和维护好转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扶贫行动。此外,要实施健康扶贫,推进医疗服务均等化,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少生病”,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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