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数据保护模式探析

2020-12-13 23:01:30缪梓文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缪梓文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一、引言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人工智能等以科技创新为重心的产业成了当下发展的新蓝海。这些产业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力量便是“大数据”,数据经济由此兴起,数据资源更是成为市场争夺的“新石油”。在此背景下,明确各个数据经济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数据资源公正、充分供给和有效利用成为当下立法与司法的重点之一,如欧盟以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为分界线所制定的差异化立法——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提案),力求在保护具有个人隐私的可识别性数据基础上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以此为鉴,个人数据信息的立法和保护成为数据信息领域讨论问题的重中之重,即便是在商业竞争领域,更多的目光也聚焦于利用商业数据时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从而忽视了纯粹商业环境中数据利用者之间的数据竞争问题。

然而,实践中企业因数据资源矛盾而发生的竞争问题并不鲜见,典型如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在该案中,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所谓的“一般条款”,认定被告获取新浪微博信息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与此相对的是在美国领英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hiQ有权利爬取领英的数据并加以使用。(2)参见hiQ Labs, Inc. v. LinkedIn Corp., No. 17-16783 (9th Cir. 2019)。此间矛盾体现了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企业间商业数据竞争问题时,不同竞争者间的利益衡量和一般条款的使用条件并非完全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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