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的消费者后悔权分析

2020-12-14 09:50雷婕艺徐晨辉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黄某卖家

雷婕艺 徐晨辉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定了冷静期制度,也称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可以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这一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扩大,也是预防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而且相关法律条文宣传不够,交易双方之间纠纷很多,因此后续还应当进一步对冷静期制度进行完善,确保消费者后悔权能够科学规范落实下来。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后悔权;7天无理由退货

在电子商务产业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存在一个冷静期,特别是消费者,他们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被卖家宣传所诱导而做出冲动消费行为,几天后发现买来的商品不满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消费者可以后悔,并要求退货,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此为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出自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施行,在此法中尚未明确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在2013年修订中加入的。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依托本法、当事人协商约定等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也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依照这一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专门将消费者后悔权纳入电子商务领域,即经营者使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售出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有部分商品除外,即定制产品、鲜活易腐产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期刊、报纸。退货商品要保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若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执行。

二、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案例探讨

例如,每年双十一期间,都是电商和消费者的一次狂欢,电商为了达成销售量,会制定五花八门的营销套路,比如促销打折等等,消费者面对这些套路很容易产生冲动消费,如黄某喜爱喝酒,平时没事会通过网络搜索白酒品牌,现在又是大数据时代,黄某搜索过相关品牌,于是在2019年10月份,在某网站上看到了一则白酒广告,该广告声称原价1008元的六瓶茅台镇荷花酒,只要199元,黄某作为爱酒之人,立即就被广告吸引,并点击广告链接,进入对应的网店,与网店客服沟通,客服声称此酒为原厂原装产品,口感醇正,仅限1000箱,预购从速,黄某几乎没有进行思考,便花费398元订购了两箱。收到商品后,黄某立即打开一瓶品尝,结果发现此酒并不符合黄某口味,于是在收到貨物的第四天向卖方提出退货要求,但是与客服人员沟通始终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下,黄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对购物凭证、宣传广告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诉求后,调解买卖双方,促使达成一致,除了打开的一瓶外,商家退还剩余未开封酒的货款,消费者则退回商品。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黄某在无理由退货期间,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诉求,但不能影响商家进行二次销售,也就是要保证商品无脏污、无破损,标签商标还在。黄某所购买的白酒,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限制商品类别。若双方无其他协定,则法律要求执行,经营者推诿不执行退货要求,明显违反规定。所以当地消费者协会支持黄某的诉求。那么如果经营者在售出商品时与黄某进行了协商,那么双方都应当保留聊天记录,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凭证,此时退货则需要按照协商要求进行。这里强调消费者必须要去了解卖家的基本信息,并且保留这些信息,因为网店信息并不能辨别真伪,商品评论也不一定能作为参考来判断商品质量和价值,一旦遇到纠纷,若消费者不了解卖家的基本信息,维权是很难的,所以在网购中,应当保留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并且尽可能获得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同时卖家发货应当随货物搭配一张发货单,作为销售凭证。这些材料都应当保留,以便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维权。

三、消费者后悔权问题思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冷静期制度,增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也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都不是很有利,而且影响司法自由,增加司法成本。

其一,消费者后悔权实际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第二十五条只规定了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方式,第二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线下销售还是线上销售商品的退货要求,只是强调了若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遵照法律或约定要求7日内退货,这里重点是强调了有理由退货,即质量问题,这个制度与7日内无理由退货是不一样的。如此就需要考虑7日内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线下购物,如果适用,还需要考虑二十五条第一款与二十四条第一款是否存在重叠。比如会展这种线下体验式营销模式,其价格可能会定得比较低,进而导致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如果第二十五条不适用会展这种购物方式,消费者若要退货,就只能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消费者可能会将第二十五条的范围扩大,引起纠纷。所以笔者建议可在冷静期制度中,增加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具体方式,明确消费者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后悔权,调整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尤其是第二十五条,扩大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线下也可实施无理由退货,但是必须要限制消费者毫无理性的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同时前述条款中还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里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漏洞,因为要保证商品完好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这种完好的程度应当如何,没有细致规定,由此就有一些商家,比如经营成衣的商家,就可能向消费者强调,如果要无理由退货,不能上身试穿,若从影响二次销售上来讲,试穿并不影响二次销售。这里必定会引起纠纷。可出台专门的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进行退货要求规定,实施差异化的商品完好程度要求。

综上所述,经济法下我国已经引进冷静期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进行有理由的退货和无理由退货,前者主要强调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后者则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冷静期制度的引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投诉纠纷增多,增加了司法成本,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余袁捷.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研究[J].青年时代,2019:143.

[2]田仁炜.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知假买假行为[J].商情,2019:58.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法黄某卖家
一口唾沫引发互殴: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卖家秀女人 vs 买家秀女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女子向纠缠示爱男子扔砖头致人死亡 被诉故意伤害罪
快乐辞典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现状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现状
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研究
偷自家的东西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