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研究

2020-12-17 15:46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侯建昌
营销界 2020年46期
关键词:德州市培育主体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侯建昌

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地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内容的经济主体尽快发展。现阶段,德州市重点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政策、机构、方式、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实现科学培育。不过当前,德州市在培育过程中仍存在着政策、资金、技术、土地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助力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打下基础。

一、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基本状况阐释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不断健全

2017 年,党和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各个地区要加快发展乡村经济。德州市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积极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经济发展。首先,财税政策不断完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资金、税收、融资等方面支持。其次,惠农、助农政策不断健全,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培育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当前,德州市各乡镇建有三农服务中心、助农服务大厅等。第三,土地政策不断完善,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提供了保障。土地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尤为重要,解决好土地流转问题,将碎片化土地流转成连片土地,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才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基础性条件保障。最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不断完善,每年山东省、德州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过,在实际培育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财税政策、配套政策、培训政策等内容的熟悉程度偏弱,他们获取政策的渠道过于狭窄,今后,在政策宣贯上有待增强。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构培育作用明显

当前,德州市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既有政府部门的培育,也有企业、社会组织等群体的培育,培育机构在经营主体的培育上发挥作用日渐凸显。一方面,在主体培育中,政府要发挥好监督、引导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了条件保障。其一,在意识形态上,要为各个主体提供支持,帮助经营主体理顺思路,给予指导服务;其二,强化规划引领,引导各个主体能够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计划,按照规划目标开展农业经营与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培育,为经营主体培育提供保障,助力培育工作的实现。德州市地方院校、科研院所要为主体培育提供技术培训、农业经营管理理论宣传与帮扶,要通过开展不同类别的宣讲活动,送技术下乡活动,增强经营主体生产意识,提高经营主体生产能力。不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前德州市在主体培育过程中,培育机构缺乏联系的纽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式趋向多元

德州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创新培育方式,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形式。一方面,德州市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积极围绕培育,展开工作,在培育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快壮大起来。当前,培育方式趋向多元化。另一方面,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社等种类进行培育。当前,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逐步形成了“农户+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模式,同时,德州市积极建立党支部领办创办合作社,截至2019 年底,德州市有891 个党支部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该种类型合作社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集体收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有待增多

目前,德州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上,主要涉及国家和省级“三农”补助、地方培育资金支持两个模块。一方面,德州市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要将各项内容落实到位,最终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德州市立足区域特点,着力开展培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德州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功能,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帮助解决部分资金问题。不过,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对信贷政策并不熟悉,在意识上仍然存在不愿意贷款的思想,同时,有关部门贷款的流程与审批的手续有待简化,这样才能有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解决资金问题。

二、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完善对策

(一)培育政策方面的对策

在培育政策上,积极要发挥政策的价值引领作用,为培育工作提供导向指引。首先,德州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将政策内容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将政策与主体培育相结合,逐步形成实效性强,针对性强的传导机制,为培育工作保驾护航。其次,德州市要重点做好具体政策的执行,如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重点帮助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让他们都能够有政策保障,能够提高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信心。第三,德州市要落实好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有意识清楚有关政策,增强自身处理问题的水平与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这样培育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

(二)培育机构方面的对策

针对当前德州市相关培育机构在培育过程中缺乏联系难以形成培育体系的问题,下一步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处理好不同培育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关系。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搭建政府性质培育机构与非政府性质培育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两者之间的横向协调。二是处理好上下级培育机构之间的纵向协调关系。政府应该加大培育政策宣传力度以及完善培育政策传导机制,使培育相关政策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三是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象之间的共生协调关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构资源共享机制,使培育资源能够开放共享,促进培育要素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培育方式的对策

德州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式的选择上,要创新形式,讲求培育手段,要结合地域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精准施策,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培育方式。一是,德州市要结合地域特色,探索创新培育方式,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技能型培训教育,开展总体性培育与个体化培育相结合。尤其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和道路选择上要对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支持,培育方式要从总体性出发,要从总体上着手,进行统一把握,这样才能提高培育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看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农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销售技巧等方面培训。二是,德州市要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针对性培育,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农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基地合作的培育模式,要积极对这些培育模式做好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发挥好这些模式的价值作用。

(四)培育资金方面的对策

德州市要积极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供资金支持。一是要提高政策执行力度,系统做好“三补”工作,有效为经营主体培育提供资金帮扶。二是要结合地方农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具有德州市农业经营特色的资金培育政策,为主体培育提供资金帮扶。三是金融机构要简化信贷业务,拓宽业务门类,为主体培育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目前,农村金融要积极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宣传,要让经营主体清楚国家和社会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上的支持,要让经营主体敢于通过信贷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实现规模化发展。另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做好监管,要根据贷款人员的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审批,这样,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才能有资金保障,才能为产业发展、发展环境优化提供支持。

总而言之,德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规范化、科学化,都需要各个培育载体的支持,需要培育政策、机构、方式、资金的有效统一,需要结合地域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这样主体培育才能有基础性保障,才能找准方向,并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形成培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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