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战略视野下菇农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探索*

2020-12-18 03:28孙西汀
中国食用菌 2020年12期
关键词:菇农渠道商法律援助

孙西汀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绿色发展战略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式,在微观层面也是农业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生态环境。将目光聚焦在菇农群体中,使他们获得效率、和谐、持续的家庭经济发展局面,是在“三农”问题框架下所需构建的绿色发展战略。然而现实表明,菇农在发展家庭经济时市场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从而破坏了他们的绿色发展预期。因此,在绿色发展战略视野下为菇农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成为了管理他们绿色发展预期的重要途径。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的议题早在15年前就已提出[1],但在实践中对菇农的法律援助工作却存在着诸多短板,短板的形成部分归因于法律援助供给侧的工作方式方法问题,部分则归因于法律援助需求侧的主观意识问题,所以在探索菇农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时,应结合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情况以辩证视角展开研究。

1 菇农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挑战

1.1 法律援助团队提供的信息源不明

所谓“信息源不明”是指菇农需要法律援助时未必能在第一时间与法律援助援助团队对接成功。这里挑战的形成归因于2个方面。

1)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下沉力度有限,并未与菇农家庭户建立一帮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这就导致在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从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方式来看,其主要以承接菇农的法律援助需求而启动,这种相对被动的工作方式又进一步带来了信息源不甚明了的问题。由于法律援助团队提供的信息源未能与菇农及菇农家庭建立充分的信息交互模式,这就弱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现程度。

1.2 法律援助团队的案例研究缺乏指向性

早在2005年便有学者提出“在农村中设置法律援助点”的观点,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挑战,即法律援助团队的案例研究缺乏指向性[2]。2005年围绕着“三农”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设置法律援助点,随后的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计划实施等都推动了业界对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探讨。然而,农村、农业、农民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十分繁杂,若是未能深化对特定微观领域的法律案例研究工作,则势必会降低法律援助的效能。菇农所需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集中在与渠道商之间的合约管理中,但目前针对这类研究的文献却少之又少,即使论及也较少提出建设性意见。

1.3 菇农群体法律援助需求意识较为淡薄

菇农首先作为农民的身份而存在,其次才是从事食用菌栽培的专业户。他们尽管参与到了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来,但他们的经营思想仍呈现出小农经济意识。这种小农经济意识在这里反映为,追求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拒斥一切社会风险。在实践中则表现为,每当面对法律风险多会选择隐忍,或者以非理性的行为寻求报复。由此,从法律援助的需求层所暴露出的这些问题,也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菇农以家庭经济为单位,以自有资金为投入,在追求短平快的经济目标中大多能与渠道商达成妥协[3]。

1.4 菇农群体法律风险防范信息较为隐蔽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援助不应是在菇农的法律风险已经出现时才启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将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4]。从降低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易成本出发,则需将菇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尽可能的控制在事前防范之中,但此时却面临着菇农群体法律风险防范信息较为隐蔽的挑战。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挑战,其根本还在于菇农与渠道商之间的合约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所以法律援助团队在菇农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便无法开展前置性法律风险防范援助。

2 基于绿色发展战略的问题思考

2.1 对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架构的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架构问题与法律援助团队的信息源分布相联系,一定的组织架构决定着一定的信息覆盖范围。从目前的法律援助现状来看,其所呈现出的组织架构主要以乡镇这一层级为载体,并以流动性的普法和法律咨询为工作主线,而这种工作主线并不能适应处于村社环境下菇农的需要。菇农以家庭为经济组织单位,这就决定了菇农是在相对封闭的经济组织范畴内与渠道商进行食用菌商品交换。菇农作为法律风险的无限承担者,因受制于所处经济组织范畴的封闭性,以至于他们难以为规避法律风险做好前置性准备,即在法律援助团队的帮助下全面评估合约的法律风险。

2.2 对法律援助工作技术路径的思考

随着农村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菇农的家庭经济与城镇经济系统间的关系日益密切,这就使得大量新的法律风险问题涌现出来,这些问题存在着专业性强、影响范围大的特点。然而长期以来,针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仍聚焦于邻里间的民事纠纷协调,农户分家过程中的财产矛盾处置等领域,较为弱化对菇农所面临的专项法律风险的具体研究。菇农与渠道商基于合约完成对食用菌商品的交易活动,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涵盖了合约条款设计、合约执行管理、合约执行完毕后的食用菌商品回款等环节,在缺乏具体研究的情况下,便难以为菇农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援助服务。

2.3 对增强菇农群体法律意识的思考

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时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即法律援助团队无法及时发现菇农与渠道商合作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素,这又归因于菇农在家庭经济范畴下刻意隐藏私人信息所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在于增强菇农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法律意识包括,具备基本的民商法知识,具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主观意愿。受到小农经济环境的影响,并不是所有菇农都存有上述法律意识。因此,在法律援助的需求侧还应解决广大菇农的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2.4 对完善菇农群体合约管理的思考

目前,域内菇农分别与渠道商签订供货合约,这不仅会在菇农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而降低自己的议价能力,也会降低对渠道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效力,因此,当前还需完善菇农群体的合约管理。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培育域内的食用菌产业意在提高当地农户的经济福祉,只有走产业集约化发展道路才能在充分利用本土食用菌资源的基础上,促进食用菌深加工能力的建设,最后在提升菇农经济地位的同时,保障其与渠道商合作中的经济权益。由此可见,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绩效的努力中,还需从完善菇农群体的合约管理入手。

3 加强菇农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3.1 下沉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架构

菇农以家庭为经济组织单位根植于村社环境之中,这就需要下沉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架构实现与菇农家庭间的紧密对接。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格局下,菇农也在村社环境下形成了聚合态势,所以为了降低法律援助工作在组织架构下沉时的交易成本,可以在法律援助团队与菇农之间引入村委会,使村委会在法律援助团队与菇农对接中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在乡镇政府的牵头下,应建立法律援助团队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以明确接下来的法律援助信息采集方式。村委会负责与域内菇农建立紧密的信息联系,并组建微信工作群及时掌握菇农群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信息,形成法律援助团队、村委会、菇农三方在场的法律援助研究机制,切实保护菇农的合法经济权益[5]。

3.2 大数据分析菇农法律风险分布

法律援助团队需加强专业化建设,应聚焦菇农最易遭遇的法律风险问题开展调研和研究工作,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则需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全面分析菇农的法律风险分布。利用大数据分析刻画出菇农法律风险分布后,则需从两个方面着手制订法律援助方案,其一制订法律诉讼方案,其二制订对菇农的法律宣讲和培训方案。

3.3 培育村社环境的法律文化氛围

消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根本还在于培育菇农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律维权习惯。当前,则需培育村社环境的法律文化氛围,以促进菇农法律意识的形成。在法律援助团队与村委会所建立的联席机制保障下,法律援助团队定期在村社中对菇农开展法律专题讲座,讲座的内容应紧扣大数据分析所得的法律风险分布,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为菇农建构起具体生动的法律维权图景。在合作共赢的理念下,邀请渠道商代表与菇农开展法律交流,以渠道商的视角向菇农传递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性。

3.4 建立菇农间联合促进法律援助

在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中,还应建立菇农间的联合态势,以组织保障来增强菇农经济权益实现力度。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下。

1)由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代理域内菇农的商品交易权,以代理人的身份与渠道商进行交易合约的谈判。

2)法律援助团队应参与到合约谈判中来,以监督者的姿态维护双方的法律权益,并对最终的合约文本进行审核。

3)在合约的执行管理中,法律援助团队与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渠道商应保持在线工作联系,并及时协调和界定食用菌在储运、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责任认定。

4 总结

为了降低法律援助工作在组织架构下沉时的交易成本,可以在法律援助团队与菇农之间引入村委会,使村委会在法律援助团队与菇农对接中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法律援助团队需加强专业化建设,应聚焦菇农最易遭遇的法律风险问题开展调研和研究工作,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则需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分析菇农的法律风险分布。消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根本还在于培育菇农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律维权习惯。在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中,还应建立菇农间的联合态势,以组织保障来增强菇农经济权益实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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