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疫情输入风险分析及防范

2020-12-23 03:15
世界海运 2020年12期
关键词:焚烧炉海事船员

鲍 征 孙 彤

一、引言

随着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好转,各地复工复产步伐加快,国际海运业也逐渐复苏。国际航行船舶来往于世界各地,挂靠港口众多,且航行周期较长,在航行、停泊、作业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船舶垃圾,若管理和处置不善,不仅会造成船员内部交叉感染,还会将船舶携带的病原微生物扩散到外界环境,使船舶成为行走的新冠病毒传播媒介。[1]自2020年3月26日马士基旗下船舶多名船员在宁波舟山港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来,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我国港口被确诊屡有发生,给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为有效预防和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传播,针对航行于世界各国港口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海事组织(IMO)、船旗国、港口国、各船舶公司和各港口方都发布和制定了一系列管控和保障措施,以加强船上和船岸之间疫情传播的防控。本文主要从防范疫情输入角度分析当前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疫情输入风险,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船舶垃圾的定义、分类与处理方式

(一)船舶垃圾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运营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MARPOL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MEPC70)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Ⅴ的2016年修正案,将船舶垃圾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二)船舶垃圾处理方式

实际操作中,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排放入海、焚烧炉焚烧、到岸接收处理。[2]

1.排放入海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Ⅴ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要求,我国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的不同种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于多种类混合船舶垃圾的排放,应同时满足其中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在任何海域排放入海。

表1 船舶垃圾分类

2.焚烧炉焚烧

对于远洋航行船舶,焚烧炉焚烧是一种较为经济便捷的船舶垃圾处理方式,可有效实现垃圾减量,同时,还能杀灭绝大多数病原微生物,使船舶垃圾得到卫生处理。船舶使用焚烧炉焚烧船舶垃圾,应按照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同时,船舶垃圾的焚烧还应严格按照焚烧炉说明书允许焚烧的垃圾种类来执行,并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焚烧炉使用的相关规定。

3.到岸接收处理

船舶垃圾到岸接收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和港口接收设施接收。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在进行作业前提前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提供垃圾接收单证给对方船舶,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在船上留存2年。单证上应注明作业船舶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内容,还应将作业内容如实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将船舶垃圾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无须接收单证,只需将垃圾排放种类、时间、数量、地点等内容在垃圾记录簿上如实记录。

三、船舶垃圾污染风险和监管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航行船舶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输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船舶垃圾进入我国境内,这些船舶垃圾不仅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压力,同时,作为多种病原微生物的载体,处理不当还可能会造成传染病的输入和传播。2020年2月,钟南山、李兰娟院士团队分别从新冠肺炎患者的粪便样本中分离出活的新冠病毒。2020年6月,相关部门在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抽检时从进口三文鱼的切割案板中检测到了新冠病毒。从疫情防控的角度看,重点应关注的是食品废弃物、操作废弃物和防疫废弃物等几类船舶垃圾。由于易与船员密切接触以及其自身的表面特性,这些船舶垃圾可成为大量动植物病原微生物的载体。在实际的船舶垃圾分类存储、接收、转运和处置过程中,未做到严格分类存放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与人员的密切接触以及意外的撒漏和污染,都会成为疫情输入的潜在风险点。[3]

作为防治船舶污染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和接收负有监管职责。在登轮检查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重点关注垃圾的分类存储、处理设备状况、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垃圾记录簿的记录以及船员垃圾管理操作能力等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对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单位进行审查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批准其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工作,对于垃圾接收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可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当船舶垃圾被接收单位或港口设施接收后,船舶垃圾的后续处置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指导监管。海关检疫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检疫监管。[4]垃圾的监管还有绿化市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职能部门。

四、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疫情输入风险分析

(一)船舶垃圾的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有的国家港口禁止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这就可能造成国际航行船舶垃圾无法被及时到岸接收,某些高风险垃圾没有被储存在密封或盖紧的容器中以防止非正常排放,一些能够使用压实机、焚烧炉等处理的垃圾未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在未密封的情况下被打包转移到接收作业船舶。部分船员未进行规范操作,不能做到定期对垃圾存储处所或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或存在侥幸心理,将船舶垃圾违法排放。例如,2020年4月14日,厦门海关对来自韩国 “地中海安思”号集装箱货轮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竟未经海关允许擅自移下船舶垃圾。

(二)接收、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疫情期间,垃圾接收单位均要求作业船员对接收的船舶垃圾进行消毒处理,但对不同种类垃圾的消毒方法和流程未作详细规定,作业船员往往只是对接收的垃圾进行简单的消毒液喷淋处理,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存疑。部分作业船员疫情防控意识薄弱,作业时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进行较近距离对话,或在作业时未采取充分的个人防护措施。转运过程中未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做有效密封打包,导致在途中发生撒漏和污染,以及处置过程中未严格进行卫生处理。以上这些都会增加疫情输入的风险。

(三)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监管

由于疫情期间国际航行船舶登轮限制,海事管理机构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船上管理无法进行有效现场监管,同时,对于接收作业船舶的现场监管也无法做到100%覆盖,作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尚不完善,现场监管的针对性仍有待加强。[5]海关检疫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强化了船舶卫生检疫,重点仍是针对船员个体,对船舶垃圾则重点关注其卫生和存放、病媒生物的滋生和排泄物管理等情况,并对存在消毒指征的船舶垃圾进行卫生消毒处理。接收后的船舶垃圾被转运至有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后续处置,接收和处理单位每月将船舶垃圾接收和处置总量、相关单证、垃圾留存量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但由于管理权限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转运和处置,无法及时进行有效跟踪。

五、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疫情输入风险的防范

(一)对船舶垃圾进行规范管理

通过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有效执行和船上垃圾处理设备的适当使用,使船舶产生的垃圾量尽可能少。定期对船舶垃圾进行处理,可进行焚烧处理的垃圾应及时焚烧,为减小垃圾体积使之易于密封打包应将部分适合压实的垃圾进行压实。

认真落实防疫措施,按要求将垃圾分类,装入足够牢固的垃圾袋中并进行密封打包,同时定期对垃圾以及垃圾袋外部进行消毒,对船员用过的口罩、手套、护目镜以及防护服等防护废弃物应进行单独分类、封装并标注“防疫废弃物”,设立防疫废弃物专用垃圾桶。[6]

对于需要到岸接收的垃圾,船舶管理公司应关注和跟踪计划靠泊港口对船舶垃圾接收的规定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垃圾接收计划,尽量减少船舶垃圾船上存量和缩短放置时间。

(二)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加强对作业船员的警示教育,增强作业船船员的疫情防控意识。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制定更为详细和更具操作性的船舶垃圾消毒措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使作业船员熟悉和掌握规范的垃圾消毒操作。开展垃圾接收作业时,安排专人监督作业船员做好自身防护并切实做好垃圾消毒措施。作业过程中,双方交流尽量使用甚高频等远程通信设备,避免作业船员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近距离接触。建立新冠疫情防控时期垃圾接收作业接触人员登记台账,记录垃圾接收船舶、接收时间、具体接收人员、接触的船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船舶垃圾岸上转运过程中,转运单位应做好垃圾的打包密封,避免发生途中泄漏或与外界直接接触,使用垃圾密闭运输车,专车专送,将垃圾尽快送到垃圾处理单位,缩减转运时间。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置专门台账,针对不同种类和风险的船舶垃圾,严格落实卫生措施,实现无害化卫生处置。[7]

(三)实现船舶垃圾管理、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建立海事、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船舶疫情共享数据库,依据船舶航行计划、靠泊国家港口疫情、船员换班和船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确定风险等级,为船舶疫情输入风险的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和完善疫情期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垃圾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垃圾从产生、管理、接收、转运到最终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排放的监管,结合陆域、水域、空中三位一体立体化巡视,加强对辖区船舶非法排放垃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远程检查,重点检查船舶垃圾分类存储情况、垃圾排放和焚烧情况以及垃圾记录簿记录情况。对于垃圾接收作业,根据不同疫情输入风险等级确定优先级,加强现场监管的针对性,检查过程中关注接收作业船舶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规范操作立即向接收作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海关检疫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船舶垃圾检疫监管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有助于防止疫情输入的垃圾分类、存放标准。考虑将国际航行船舶的垃圾申报纳入出入境检疫程序,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垃圾检疫100%覆盖,船舶垃圾必须在采取有效的卫生处理措施后经检疫机构允许方可进行下地处理,在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加强防疫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和环卫等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转运及后续处置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和监督。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岸上转运监管,实行国际航行船舶垃圾转运专项联单,严防转运过程中发生垃圾泄漏或遗失,督促垃圾处理单位对船舶垃圾进行规范的卫生无害处理,将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的转运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海事、海关等相关部门,实现监管闭环。

六、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货物进出口总额已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航运由于其便利性、经济性等优势,已成为我国国际物流的大动脉。伴随大量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船舶垃圾带来的环保和防疫压力也逐渐凸显。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全球确诊病例增加趋势不减,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新冠病毒将与我们长期共存。为保障我国疫情防控胜利成果,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不容有失。船方应加强垃圾管理,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监管部门需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协同合作,构建国际航行船舶垃圾从产生、排放、接收、转运到最终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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