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标准

2020-12-23 07:01
产权导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交易机构

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服务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协会机构会员的交易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发〔2018〕1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或是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其他权益要素交易资质的机构。

3.2  产权交易服务会员

产权交易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从事产权经纪、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竞价、结算等专项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与产权交易业务相关的经济组织。

3.3  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是指由产权交易机构为其交易过程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交易事项和行为,主要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租赁权、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可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的其他资源、要素、权益等交易。

3.4  交易活动当事人

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产权交易服务会员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其中,项目发起方包括转让方、融资方、招标人、采购人等项目委托人;项目响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受让方、投资方、投标人、供应商等市场主体。

3.5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活动的项目发起方、竞得人出具的、证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达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成交确认书。

3.7  竞得人

竞得人包括受让人、投资方、中标人、供应商等。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基本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以实现资源要素在公平配置基础上的效率提升为目标,以“互联网+交易服务”为发展方向,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交易服务中遵循以下原则。

4.1.1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资源要素交易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4.1.2 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坚持诚信为本,建立完善并公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服务指南,量化服务指标,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交易环境,不断提高公开透明度。

4.1.3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严格职业操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平等保护各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要素价值最大化和配置效率最优化。

4.1.4 开放创新,规范高效。建立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服务国有资产交易基础上,推动各类资源要素集聚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在坚持规范交易前提下,创新服务品种、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实现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4.2  基本要求

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行为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由省市级(含)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

4.2.1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4.2.2 具备满足进场项目交易需求的必要的、功能齐备的交易服务场所、电子交易系统和设施设备,按照服务流程规范地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4.2.3 具有一定数量并胜任交易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4 具有完善的交易规则、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4.2.5 具有规范的信息发布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6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安全生產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交易活动、系统网络、信息数据及人员财产安全。

4.2.7 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对接,接受实时动态监督。产权交易机构从事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交易活动,其交易系统应按要求与相关监督平台对接。

4.2.8 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数据等。

4.2.9 接受国资委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  服务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 业务咨询。

5.2 项目登记。

5.3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5.4 交易实施保障。

5.5 交易资金结算。

5.6 交易见证或出具交易凭证。

5.7 交易档案管理。

5.8 数据统计与大数据分析应用。

6  服务流程

6.1  基本要求

6.1.1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敬业爱岗,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仪容仪表规范得体,无不文明举止。

6.1.2 建立健全项目专人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交易场所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交易需求的服务工作制度,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服务。

6.1.3 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保密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阳光规范。

6.1.4 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6.1.5 加强内部服务管理与监督,确保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6.2  业务咨询

6.2.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咨询、邮件咨询、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6.2.2 窗口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及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须耐心做好咨询、释疑、向导等工作。对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得借故拖延或有意刁难;如遇材料不全时,要主动向服务对象说明该项目办理时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的基本流程。

6.2.3 产权交易机构应向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6.2.3.1 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咨询服务。

6.2.3.2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6.2.3.3 指导交易活动当事人使用相关交易系统和熟悉有关操作流程。

6.2.3.4 根据需要,协助项目发起方制订交易方案。

6.2.3.5 其他咨询服务事项。

6.2.4 不属于产权交易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6.3  项目受理

6.3.1 产权交易机构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交易登记的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要求项目转让方、融资方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由项目转让方、融资方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3.2 产权交易机构在办理项目受理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法律法规規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对项目资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履行相关审查工作。

6.3.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完成项目受理,并告知项目发起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6.3.4 产权交易机构应为进场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6.3.5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

6.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6.4.1 在完成项目受理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和法定媒介发布预披露公告和正式披露公告;在项目成交后,及时发布成交公告。

6.4.2 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格条件、交易条件、交易底价或控制价、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公告或公示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期限等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6.4.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6.4.4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发起方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6.5  登记受让/投资信息

6.5.1 在公告或公示期间,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可到产权交易机构查询公示或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6.5.2 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参与受让、投资的,应在公告或公示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或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档材料。

6.5.3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6.6  交易实施保障

6.6.1 在交易实施前,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应通过短信、电话、APP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活动当事人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6.6.2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或协助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受让申请或投标手续,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6.6.3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项目交易公告明确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内容,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组织进行网络报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活动,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6.6.4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现场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完整记录交易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6.6.5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规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先行调解交易纠纷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法组织调解。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按本标准6.4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6.6.6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暂停或配合交易项目的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6.7 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违规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6.6.8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签订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竞得人确定后,依法组织相关交易活动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查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交易公告的内容及交易结果等情况,依法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交易事项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或交易合同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等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6.7  交易资金结算

6.7.1 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项目提供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服务的,应当按有关政策法规和有效的交易规则及时退还或者划转资金,不得擅自滞留。

6.7.2 产权交易机构应设立交易保证金或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建立健全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严禁侵吞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6.7.3 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对内部资金结算人员、承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管理,确保保证金交纳人的数量、名称、联系方式等保密信息的安全。

6.8  交易见证或出具交易凭证

6.8.1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现场组织进行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法向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现场交易见证资料。

6.8.2 依法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条件具备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交易活动当事人出具交易凭证。

6.8.3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其记载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要求。

6.9  服务纠纷应对

6.9.1 因交易一方或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矛盾或纠纷,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照交易方申请或依照交易规则,对于矛盾或纠纷进行调解。

6.9.2 矛盾或纠纷事项影响交易项目进程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权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6.9.3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恢复交易。

6.9.4 矛盾或纠纷事项影响交易项目进程的情形確实无法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权终结交易项目,并及时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6.10  交易档案管理

6.10.1 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6.10.2 产权交易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6.10.3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留存期满的资料,确无保存价值的,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后,方可销毁。

6.10.4 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弥补、纠错、追责。

6.11  数据统计与大数据分析应用

6.11.1 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落实数据统计工作人员,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行业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6.11.2 鼓励产权交易机构以交易数据为基础,结合相关外部数据,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研究与应用,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不良交易行为提供重要依据。

7  服务收费

7.1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属于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严禁违规收取费用。

7.2 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应参照《产权交易行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规范》。

7.3 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交易网站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  服务设施设备

8.1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满足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各类软硬件设备。从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的,还应设置满足交易服务需求的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且各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8.2 交易场所室内照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空调安装使用、室内空气质量以及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

8.3 应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设置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 1 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的要求。

9  信息化建设

9.1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电子交易系统,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在线交易服务。为公共资源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系统,应按规定与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实现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为监督部门提供在线监督条件。

9.2 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和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信息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10  安全生产

10.1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2 交易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10.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并定期开展演习演练。

10.4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GB/T 2208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网络安全设备、审计系统、加密管理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分类设置内部人员、技术服务商的系统登录访问权限,全程记录访问信息、操作过程,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应建立定期巡检、日志分析等风险排查机制,防范数据篡改或信息泄密。

10.5 互联网运营网络应采用主备模式。

10.6 各类系统数据应设置异地备份。

11  服务监督与评价

11.1 应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交易活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11.2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

11.3 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猜你喜欢
产权交易交易机构
基于可交易产权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研究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我国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关键问题及对策探究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大宗交易
惊人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