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2020-12-23 07:01
产权导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协会会员产权

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

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  協会会员

指的是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机构会员、服务会员和特别会员。

3.2  产权交易服务

指协会机构会员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资产、诉讼资产、体育产权、文化产权、自然资源资产、环境权益、招标采购、资产租赁、投融资等各类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以及协会服务会员在机构会员中为各类资产股权、环境权益、招标采购等进场交易提供的交易代理服务。

3.3  收费标准

指协会会员在产权交易服务中为确定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而制定的服务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服务佣金、挂牌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资金监管结算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相关费用标准。

4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参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加强涉企收费治理的相关规定,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相关政策,以及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权交易服务,是指协会机构会员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资产、诉讼资产、体育产权、文化产权、自然资源资产、环境权益、招标采购、资产租赁、投融资等各类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以及协会服务会员在机构会员中为各类资产股权、环境权益、招标采购进场交易提供的交易代理服务。

本规范所称收费标准,是指协会会员在产权交易服务中为确定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而制定的服务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服务佣金、挂牌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资金监管结算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相关费用标准。

第四条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五条根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服务项目、内容、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含政府授权定价)。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交易成本,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或授权下制定、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产权交易服务中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保证定价过程和收费标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清晰、惠企利民。

第七条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可以按产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资产租赁、投融资等业务进行分类细化制定标准。

第八条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等服务项目进行分别制定标准。基本服务可以根据公开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公开增资、非公开协议增资、协议成交、竞价成交等服务内容分别制定标准。增值服务可以根据向交易双方提供的咨询服务、顾问服务、投行服务、择优服务、综合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进行分别制定标准。

第九条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向交易双方双向收取。计费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采用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超额累进收费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为降低交易成本,协会会员在制定、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以具体比例或金额的方式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要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定期开展自身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和清理规范,切实取消违规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应在制定和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后1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应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地公示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账号、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和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确保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保障客户获得收费标准的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力,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合理收费的市场服务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实际收费原则上应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一致,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会员代理制的机构会员与其服务会员原则上实行“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第十六条协会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经纪、咨询、顾问、竞价(包括不限于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等专项服务或增值服务。向客户收费时,应参考机构会员制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应符合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和行业惯例。

第十七条协会会员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收费账户应是协会会员的对公账户。协会会员的帐户管理应符合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离的原则,避免资金管理风险。

第十九条协会会员收取服务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对全体会员制定、调整和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实行自律监管。实行会员代理制的机构会员配合协会对服务会员收费行为实行自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协会和机构会员设立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受理产权交易行业涉及混乱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相关方发现协会会员收费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将计入会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信用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在收费标准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备案公示的;

(六)实际收费超出收费标准规定的,或明显低于服务成本价格的;

(七)以恶意压价、低价竞争、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得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员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经协会核实确认的,协会将按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自律規则予以纪律处分。产权交易参与主体出现违反国家关于价格管理或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协会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协会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健全产权交易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自律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制,杜绝协会会员以混乱收费,抢拉客户的无序竞争现象,共同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与正常交易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发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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