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视与重构

2020-12-26 13:02陆岳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教学内容体系

张 莉,陆岳松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88;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体系是由系列要素形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评价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相互联系、制约组成教学体系统一整体。 教学体系的各组成要素相互融合、牵制,共同形成了教学的动态过程。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围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在新时代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对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技能型人才需求上升,但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近年来就业形势并不乐观,不能就业、不能充分就业、不能业内就业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现象,这直接影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生存。 本文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为典型研究对象,针对以上法律事务专业招生与就业之间存在罅隙、教学体系与社会需求之间脱节的现象,对该专业教学体系进行剖析和审视,思考专业“培养什么样的人? 如何培养人? ”等系列问题, 重构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1]

一、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审视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专业教学“诊改”的迫切需要

2016 年11 月安徽省教育厅发布 《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从2016 年开始在全省高职院校逐步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 要求高职院校针对教师队伍建设、 课程体系改革、课堂教学实践等方面开展教学工作诊改,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法律事务专业应把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 的精神和要求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 而对教学体系的诊断和改进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的要点和核心。因此,无疑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思与重构是专业“诊改”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体现和保障。 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正在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稳步有序开展, 法律事务专业作为学院招生规模最大的专业,在“诊改”工作中应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在积极进行专业“诊改”的背景之下,首先要剖析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弊病,对传统教学体系进行诊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与重构。 教学体系的诊断与改进是法律事务专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组成。

(二)推动专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法律事务专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的特色和招牌专业,分别入选为安徽省2012 年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012zy101)、安徽省教育厅2013 年省级教学团队(2013jxtd076)、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计划(2015—2018)“法律事务专业省级骨干专业项目”(XM-01)。 通过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视与重构, 解决专业建设中的系列困境,力图使专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学院特色。加强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特色建设, 发挥省级骨干专业优势和魅力。同时,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具有高职文科类专业的共性, 不同于其他理工科专业改革,具有改革难度较大、操作较难、成效也较慢的特点, 该专业教学改革势必对其他专业产生影响和带动作用。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中面临的系列“病症”,在高职其他专业中也都普遍存在,所以对法律事务专业研究对象的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性强的特点。 文科类专业的共通性及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 决定了对目前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视和改进, 势必对文科类其他专业的改革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创新传统教学体系的内在诉求

长期以来, 法律事务专业一直沿袭和照搬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体系,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 教学评价等方面均不能体现高职教育的鲜明特色。 传统的教学体系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存在教学目标错位、教学内容脱离实践、教学方法陈旧、教学评价落后等系列弊病。传统落后的教学体系最终导致教学过程与人才培养目标的脱离,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改革迫在眉睫。目前学者专家们已经开始关注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问题, 但是国内高职教育领域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改革创新的关注不多,研究成果甚少。通过对知网上收录的相关论文的收集整理发现研究呈现以下局限性:对教学改革的研究缺乏完整性,大多数研究片面侧重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较少涉及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融合和贯通; 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不具有系统性,目前所收集的研究资料中尚未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进行综合研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较缺乏,教学改革研究与专业建设结合不够。在总结研究现状基础之上,本文将积极借鉴他山之石,并进一步针对性的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创新的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最终促进专业建设和改革,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视

(一)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目标的审视

教学目标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某一教学活动结束后,学生按照预定的要求应该达到的学习状态。教学目标是教学体系的核心, 教学体系其他要素都围绕教学目标运行。 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目标定位错位或不清晰,导致人才培养目标很难有效实现。具体表现为一是教学目标不能与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目标匹配, 即针对具体法律实务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等来陈述教学目标;二是不具有适应性, 适应性实质是学生能够凭着实践理性来适应现代社会的职业流动现状; 三是目标不突出表现性,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忽视开发思维、启迪智慧,形成健康和完整的人格,不变中应万变,竞争中求发展。

(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的审视

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载体和落脚点, 是整个教学体系的支撑和框架。 法律事务专业在教学内容选择和安排上普遍存在的以下问题: 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脱节,教学内容不能较好实现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单一枯燥,多数法律课程片面注重法条学习,内容晦涩难懂;内容安排大一统,缺乏行业、学院特色,教学内容选择安排缺乏与企业行业的联系与合作;教学内容轻实践、重理论,实践、实训内容所占比重较少等。

(三)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审视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教学内容的直接体现, 是落实教学目标的途径。 审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手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教学方法手段落后,沿袭传统的理论讲解方法,以教师为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传授; 现代高职教育的科学教学法在法律事务专业并未普及应用,“角色扮演法”、“情景设定法”、“教学做一体化”、“翻转课堂” 等在法律课程课堂中没有有效使用; 信息化教学手段未受到足够重视,教师对“微课”、“云课堂”等线上线下结合的教学手段使用甚少。

(四)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评价的审视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体系运行成效的反映和体现, 法律事务专业现行的教学评价体系存在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评价形式单一,过分注重理论知识考查,忽视实践技能的考核;评价过分强调终结考查,忽视过程的评价,过程与终结评价不能有效结合;评价指标不科学、指标单一化,指标的制定过多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记忆水平,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考核等。[2]

三、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重构

(一)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目标的重构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教学目标源于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确定教学目标应将学生的岗位综合能力培养目标贯穿教学始终,在此基础上,注重对学生职业素质的提升和训练。 具体的说,教学目标构建包括理论知识目标, 即学生应该掌握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 职业能力目标是指学生未来能够胜任相关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岗位是职业的具体化,岗位技能目标,是指以岗位资格认定或者鉴定为标准, 学生未来在行业企业上岗操作过程中要求掌握的岗位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目标。[3]具体而言,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专业要求包括理论知识目标、 职业能力目标和岗位技能目标。

(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的重构

根据教学目的选择正确的教学内容是教学的关键环节。 教材是整合教学内容的基础和依据,因此首先要选择规范先进的教材。教师要依据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目标即理论知识标准、 职业能力标准、岗位技能标准确定教材,教师再结合课程实施大纲撰写课程教案实施教学。教师对教材不能全盘接收, 必须针对学生对知识的实质性需求进行选择。 教师要注重选择符合高职学生认知特点、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一体的教学内容,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由于教材内容理论性较强,所以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要围绕教材为中心,进行教材之外内容的必要补充,从而拓展学生对技能知识的掌握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教师讲授专业知识时有必要补充和融入更多的经济信息、具体岗位操作程序、企业文化、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案例等内容,以加强学生对职业领域的认知和践行。[4]总之,教师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教学内容,实现教材内容与社会性知识的结合、理论与实践实训的有机整合, 这个过程有效地促使教师和学生教学技能、职业素养的提升,实现教和学的相互促进与成长。

(三)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重构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教学体系的基本要素,通过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手段的审思和诊断,应着力实现教学方法手段的几个转变:首先是调动学生热情,教学方法从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教师探索使用“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新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另一方面又能达到包括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在内的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 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其次是延伸教学空间,教学方法从封闭型变为开放型。开放型要求教师的教学地点不再仅仅局限于课堂和校内的实训、实验室,应该扩大校外,以社会作为教学的大课堂。这要求教师要定期组织部分学生去校外实训基地旁听参观学习,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应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最后,善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从单调型变为多样型。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在教学领域获得了普遍的应用,法律课程教学涉及较多案例和社会热点事件, 这些更加迫切要求探索和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一改过去那种单调、枯燥的讲课方法,实现图片、视频、动画等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发展,促使教学效果大大增强。[5]

(四)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评价的重构

通过对现行传统教学评价体系的审视, 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评价体系创新要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由单一的“一元”评价体系转变为“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即将过去的纸质闭卷考试形式改革为包括课内理论教学评价、 技能和态度的评价和岗位实习评价在内的评价体系。 其中每一种评价都具有自己不同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要素。 评价主体包括学校、企业、教师、学生等;评价内容主要考查学生的知识、技能、态度、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 评价方法可以多样化, 一般采用“以赛代考”评价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企业法务等技能大赛,改变过去单纯理论知识考核的方法;评价标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教学目标,是学校培养学生知识、技能、态度形成的重要参照标准。二是职业资格标准,它是来自社会、企业对学生的职业岗位要求。教学评价有必要针对以上不同教学评价的特点和内容, 分别形成符合教学要求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评价体系。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首先要界定的前置性问题是明确专业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职业和岗位,首先有必要细化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未来的职业和岗位种类的技能要求,并以此确定教学目标;探索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实训教学的组织和开展新形式。高职教育的特色和成功与否即体现在实践、 实训教学方面。“双证书”教学是高职教学的重要目标,目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及基层法律服务相关证书取消都给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带来冲击。因此,要将研究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认证标准等问题联系, 必须要积极探索解决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双证书”建设的新路径;在进行教学评价体系研究方面,探索“以赛代考”的新形式,尝试取消法律课程闭卷笔试考试,采用举办各种法务技能比赛形式,为探索法律事务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奠定基础。总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教学评价方面不断审视和创新,从而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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