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山西省农民收入变化情况及进一步增收的对策建议

2020-12-27 07:36
山西农经 2020年23期
关键词:支配农村居民城乡居民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32)

1 “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现状

1.1 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

由表1 可以看出,2016—2019 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0 082 元增加到12 902 元,增加了2 820 元,名义增长28.0%,年均增长8.57%。2020 年上半年为5 797 元,同比增长3.1%,比2019 年同期增加173 元,增幅有所回落。工资性收入平稳增长,增速逐渐加快(2020 年上半年增速大幅回落),由2016 年的增长5.7%提高到2019 年的增长6.3%。2020 年上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长速度大比例下降,同比下降至0.3%。经营净收入增长较快,由2016 年的2 730 元增加到2019 年的3 396 元,增加666 元,增长24.4%,年均增长7.55%。财产净收入同步增长(2020 年上半年降幅明显),由2016 年的149 元增加到2019 年的210 元,增长了40.9%,2020 年上半年则比上年下降11.7%。转移净收入保持稳定增长,2019 年达到3 198 元,比2016 年增加1 199 元,增长59.98%,年均增长16.96%[1-2]。

1.2 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逐步拉大,增速升中有降

“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值持续下降,从2016 的81.5%下降到2019 年的80.5%,2020 年上半年降至71.8%。2014 年以来,山西省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三五”期间,随着山西省政治、经济环境逐步向好,到2018 年增速比全国快0.1 个百分点,2019 年比全国快0.19 个百分点。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山西省农民收入增速(3.1%)急速下降。

1.3 从中部6 省及山西省周边5 省(自治区)横向比较来看,山西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略高于陕西省,与其他省份差距较大

据统计,2016—2019 年,在中部6 省及山西省周边5 省(自治区)中,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除略高于陕西省外,均低于其他省份,位列第8 位,2020年上半年退居第9 位。2019—2020 年上半年,中部6 省及山西省周边5 省(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见表2。

表1 2010—2020 年期间山西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和所占比重

与中部6 省相比,山西省(9.80%)的增速慢于安徽省(10.15%),快于湖南省(9.24%)、湖北省(9.44%)、江西省(9.24%)、河南省(9.64%)。与周边5 省(自治区)相比,山西省的增速慢于内蒙古自治区(10.72%)、陕西省(9.93%),快于河北省(9.56%)、河南省(9.64%)。2020 年上半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797 元,与排在第1 位的安徽省相差2 884 元,差距进一步拉大,且增速全面放缓。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湖北省外,山西省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低于其他中部及周边省(自治区)。

1.4 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十三五”期间城乡收入比总体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6—2019 年,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别为17 270 元、18 344 元、19 285 元、20 360 元;2020 年上半年为10 305 元。从城乡居民收入比来看,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由2016 年的2.71 下降到2019 年的2.58,下降了0.13;2020 年上半年,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反弹至2.78,比全国高0.1。总体来看,“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2 山西省农民增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 经营性收入增长影响因素明显

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山西省土壤贫瘠、水资源短缺、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3]。

二是农业生产成本高但收益低。山西省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仍然以小农户家庭经营模式为主,户均地面积小,生产效率非常低,农业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农业生产成本及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严重挤占了农民的收入空间,单靠种地增收很难。

三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困难。随着外出打工农民不断增加,“空心村”越来越多,农民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困难,经营性收入增长乏力。

四是经常发生农产品没有销路的现象。由于产销市场信息渠道不畅,供需错配、产销脱节,农产品卖难时有发生[4-5]。

五是非农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大。非农收入中,乡村旅游及工商业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疫情的冲击,许多农家乐停办,工商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相关从业农户的非农经营收入均下降。

2.2 工资性收入增速下滑

一方面,企业停工、停产对农民外出务工影响大。受疫情影响,山西省农民工本地务工和外地务工返岗受阻,多数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无法按时复工复产,直接影响到2020 年的农民收入。

另一方面,山西省农民文化水平、非农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偏低,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较为陈旧保守,难以适应新业态岗位的快速变化,农民岗位层次低,就业不稳定,收入少。

2.3 财产性收入增长瓶颈难破

一是农村房产和农民土地等资产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主要为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土地资产价值得不到显现。

二是山西省部分村办企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普遍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低下,农户获得的股份分红收入较少[6]。

2.4 转移性收入增长后劲不足

一方面,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依赖于转移性收入,虽然目前山西省贫困县已全部摘帽,但是大部分脱贫人口仍然收入较低。随着脱贫攻坚的完成,政府各项政策补贴速度以及力度将会逐渐减弱,财政投入也由集中式投入转入常态化投入,转移性收入增长不容乐观。

表2 2019—2020 年上半年中部6 省及山西省周边5 省(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比较

另一方面,山西省外出务工农民需要支付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费用,食品、房租以及子女教育费用支出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移性收入。

3 对策建议

3.1 挖掘农业潜力,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出山西省农产品“特、精、优”发展道路,促进三产融合,向第二、三产业要收益。进一步稳定农资价格,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农业经营成本上寻求增加收入的空间,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7-8]。

3.2 加大劳务培训力度,提升工资性的收入比重

山西省连续举办了多次劳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的已经形成劳务品牌。下一步要注重提升劳务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新兴产业领域和新型服务领域的培训力度。

3.3 释放改革红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想要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必须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放在突出位置,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土地以及集体产权制度的政策改革,逐渐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应推动权力下放和基层先行先试,推动发达城市和地区的资金以及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激活农村内在动力[9]。

3.4 分类施策的扶持措施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考虑到不同农业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应当对各群体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政策。重点做好对农村双创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出台并完善符合当地特色且针对返乡农民创业的配套服务体系,实现农民在家门口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同时,对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农民家庭做好援助工作,防止因疫返贫现象的发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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