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婷婷
针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庆以出台法规性决定的形式与四川制定条例的形式进行协同,是一次协同立法的探索创新。
我市出台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決定》共17条,划定了适用范围,规定了协同原则,明确建立协调机制,还规范了协同内容。
该决定从信息共享、生态保护补偿协同、专项规划编制协同、水污染治理协同、水生态修复协同、水资源保护协同、标准协同、监测协同、河湖长协同、应急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人大监督协同13个方面,对川渝两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标、共建、共治、共管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决定还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在河湖长协同方面,该决定规定,重庆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市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区县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市人大城环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两地人大根据各自实际,协商后确定的联合巡河次数,规定得如此明确,是为了把工作做实,让法规更好落地。
在人大监督协同方面,该决定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