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毕媛
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关涉到其保护范畴的确定,知识产权作为私人权利行使的一部分,其保护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客体同样兼具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于保护个人私益,其背后还蕴含着兼顾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开始发生剧烈转型,面对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在为个人创造知识财富的同时,亦加剧了私人权利扩张的膨胀心理。在知识产权领域多表现为,权利人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强制措施牢牢掌握手中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品,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与此同时,也促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面对这一现实境况,我国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无法为其提供正当的司法救济途径。若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不仅是消费主体与创新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发展。因此,如何建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维护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然要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受损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则有必要事先阐明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关联性。何谓“公共利益”?对于这一抽象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共识,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层面的内涵。部分学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