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葳,韩 谦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权利行使的界限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以李海峰天价索赔今麦郎、黄静天价索赔华硕等典型案件的曝光,更是将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推向大众视野。其中所涉诸多争议,不仅导致实务界存在着“同类案件不同判”的问题,在理论界更是争鸣不休。因此,研析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极具意义。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构成敲诈勒索需要对受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并借此强索财物,且这种胁迫行为需要使受害人产生足以压制其自由意志的恐惧心理。而在主观上,行为人需要在实施胁迫行为前或者行为时具备非法占有准备索要财物的目的。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的行为构造可以归纳为: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在不法目的支配下实施胁迫行为——受害人因为胁迫行为产生恐惧意识——在恐惧意识支配下交付财物。由此可见,敲诈勒索行为的不法性主要体现于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不法性;二是胁迫行为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不法性;三是被害人无辜受有财产损失的不法性。
过度维权这一表述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于特定类别行为的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