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 曾松智
公正作为一种抽象于社会纠纷解决之下的概念,自法律被人类发明并应用于约束自己的行为时,便成为了价值上定纷止争的参考。但不同文化、不同社会背景对于公正追求的定义也不同,不论是缘起于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宙斯所代表的正义裁判故事;抑或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为众人所设定的各安其职、各安其位;或言之于之后一系列思想文化运动之下谁能作为公正裁判的主角,实际上都是在缘求某种抽象概念下的具象稳定。
功利主义下值得讨论的是杰米边沁和密尔。前者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得幸福最大化,让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而所谓“功利”指的是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后者则将重点转移到政府这个现代组织法人的身上,他认为社会幸福的增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且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由此两种观点而产生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解。边沁认为幸福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角度,当该当事人为特定的个人,那么功利原则就旨在增进该个人的幸福;当关注该社会的幸福之时,该当事人则是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边沁强调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因为在他的理解中社会利益只能被理解为—“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由此可见,边沁事实上将公正与道德相结合为一种能够计量的幸福量,但是缺点在于难道所有的价值都能被转换成能够通用衡量的价值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