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立栋
人类社会总是基于不断地总结过往治理得失,推动各项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立法,亦不能例外。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就是基于总结1988年上海市成功处置流行性甲肝疫情的经验制定的。但是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又暴露出该法存在的诸种不足。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对该法作了修订。在此次修法中,《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19条引入的疫情预警制度颇受瞩目,它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该条旨在克服传染病疫情预警能力不足之缺陷,它被立法者置于整个修正案中的突出位置,(1)参见高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又对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作了细化规定。(2)参见《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42-47条。立法机关期待借助预警制度的引入,提升我国预防传染病发生和抑制疫情扩散的能力,实现政府在传染病防治中由事后的救火员向事前的监测预警员的角色转变。
2019年末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文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为检验现行预警制度的实效提供了一块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