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尤其在一些企业中歧视问题较为严重,很多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规定的招聘条件就存在明显的歧视。企业往往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更容易进行就业歧视,对消除企业的就业歧视进行研究也是目前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在就业领域也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就业歧视是对宪法规定的原则的违反。我国法律没有对就业歧视的构成做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就业中的权益,需要明确构成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并且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措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平等的社会价值。
平等权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对平等权的保障是法治国的内容要素之一。现代国家很多都在宪法中规定平等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平等不仅是一个口号,也具有实质内容。关于平等的学说纷繁复杂,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包含了差别原则,即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1]。卢梭认为人的本性渴望自由,自由的获得以平等为基础,平等的含义包括任何公民都不拥有特权以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2]。
根据对平等的阐述,只有合理的差别对待才是公正的,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则构成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