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年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铜矿,安徽 安庆 246000)
我国铜资源分布广泛,储量丰富。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铜矿企业建设数量及其勘探产能的不断增长,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极大地削弱了经济增长的成果,且环境一旦污染,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危害巨大,具有不可逆性。基于上述背景,如何在会计政策中对环保问题加以考虑,特别是对铜矿企业资产弃置费用的确认、计量、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找出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资产弃置义务的概念:“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等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在第 4 号准则《固定资产》和第 27 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应用指南中分别使用的是“弃置费用”和“弃置义务”,两者属于同一概念范畴的不同表述。从本质上来说,资产弃置义务是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而应承担的清理、改善和恢复环境原貌的责任,是国家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而通过法律、政策手段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的义务,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一项环境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