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龙飞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隐私特别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化显现,其在保障人权,尤其在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权益方面意义重大。该制度在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标签,继而有效提升社会对其的接纳度方面,裨益显著。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引人关注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助其顺利接受改造,复归社会,则更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因此,检视该制度的现实运行情况,在实践中萃取精华,厘清不足,以求助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后续运行中更加完善,更具针对性,毕竟至臻方为至善,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的保护,回应社会关切。
美国刑事司法领域有一条俚语广为流传:一次为贼,终生为贼(Once a thief, always a thief)。其从反面道出印有犯罪污点者在面对如影随形的犯罪记录时,所遭遇的不利境遇:犯罪标签的显现,使其不被大众接受,不被社会容纳,洗心革面非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