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能 冉金蓉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城市民宿作为共享住宿的重要载体,借助在线短租平台,发展迅速。以小猪短租、途家网等为代表的短租平台以及旅游网站和旅行App,通过与住宿业的结合发展,成为民宿营销的重要方式。城市民宿经营者通过短租民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消费者通过浏览平台信息,完成民宿的预订和付款,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民宿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有着很大影响。当下,民宿广告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影响了民宿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加大对城市民宿广告的监管力度,对推动民宿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民宿是城市居民以自己的闲置房屋作为经营资源,借助网络短租平台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提供住宿服务,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筛选,并通过平台预订房屋和支付费用的一种住宿模式[1]。民宿设计强调主题性,多以地方特色文化或者自然风情进行设计,且提供更加具有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带有浓厚的家庭气息,迎合了当下旅游者重视体现个性化的需求。
国内民宿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C2C 模式,即业主自主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中,房主通过平台上传房源信息,平台审核房东上传的房源信息,然后对外发布信息,消费者和房主之间可以在平台上直接交易。第二种为B2C 模式,即平台代替房主对房源进行统一管理,宣传房源信息,并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