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正式生效,这是自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其中涉及证明责任的规定为避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重复而进行了大规模删除,但原第7条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中的“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利,骤然将其删除是否会影响整个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完整性,又是否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具有新的适用局面都仍待进一步讨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实体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关系到案件的胜诉与否,因此,有必要在了解我国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况,探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法官裁量分配的地位以及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借此重新认识法官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1.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当代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的两大代表人物,哈特和德沃金分别从当代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法官自由裁量权。哈特认为,法律因其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预测所有可能的情形,在没有法律及相关法规作为依据时应该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