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过分利得税征收困境论析(1939—1948年)

2021-01-02 15:13:28赵珍理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赵珍理

(云南大学 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091)

过分利得税也称战时利得税,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开征时将其称为“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过分利得税具有临时性质,抗战结束后,复员南京的国民政府并未停征过分利得税。过分利得英文为excess profits,即为过分盈余,但与盈余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数目的大小,过分利得税的盈余数目极大,是因为抗战期间,物资供应失调而获得的暴利。这项过分盈余因为战事发生而获得,严格说有发国难财的意味,因此把对这种过分盈余的稽征称为过分利得税。

抗战爆发后,各项开支猛增,政府在非常时期增加税收的方式无外乎整理旧税,开征新税。过分利得税作为一项新税进入政府视野。民国财经界有关过分利得税的研究,集中于政府开征新税前后,段逸珊《过分利得税之理论与实际》[1]是研究过分利得税的唯一专著。改革开放以后,学界对占直接税税入很大比例的过分利得税研究成果寥寥,仅有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2]、傅得晟、付志宇《过分利得税的历史变迁及对当前财税改革的启示》[3]及朱品儒、刘益平《民国时期过分利得税政策变迁研究(1937—1948)》[4]等论著专门研究过分利得税。

本文不揣浅陋,从论述过分利得税制的变更到考察社会各阶层对税制颁行的反应,以期通过探讨过分利得税的税制与征收实际的反差来揭示战时国民政府税制改革困境。

一 、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到特种过分利得税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起征于1939年,按财政部的分类法,属于直接税的一种,直接税已先于1936年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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