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惠华,陈嘉鑫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化解体系,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因而,充分发挥治安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制度研究都是一个热点话题,截至2021年11月1日,笔者借助中国知网平台,以“治安调解”为主题,检索出559篇文章,其中最早的文章见于1989年,大多数年份均有相关文章发表。但从已有文献来看,大多是聚焦于公安机关调解概念、机制模式、困境问题、原因探析与改进路径等内容,甚少从法教义学的维度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实务中,部分公安民警倾向于从情、理、德、利等维度化解矛盾纠纷,不擅长从法的角度进行定纷止争。一方面,公安民警在判断案件是否适用治安调解、治安调解的次数、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以及保存等程序运用方面存在相对随意性;另一方面,公安民警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与能力不强,直接导致了收集的证据数量与质量远低于公安机关经办的其他案件,证据在治安调解中的使用率不高,证据运用在此类案件中存在弱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