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俊,张其忠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活动的概括总称,是民间借贷市场乱象的反映。为了有效甄别和打击“套路贷”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①根据《意见》第一条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意见》着重强调了“套路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其本质是为了实现行为人非法敛财目的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发文指出,“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人,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名目,通过并施多种“讨债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1]。此外,《意见》还对“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犯罪数额认定作出归纳,为地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但是,“套路贷”案件往往与民间借贷交叉在一起②“套路贷”案件包括民事违法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本文的“套路贷”案件仅指刑事犯罪案件。,民间借贷的外观假象、证据的不易收集,都使得办案机关难以“刺破民事外观探究刑事实质”,从而有效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