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昱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自2016年以来的5年间,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超过两万件,涉及近四万人[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的激增,凸显了从刑事层面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层面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作为法秩序共同体安全的最有力保护者,刑法应当及时回应社会风险的隐忧。为应对我国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新型犯罪案件的现实情况,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两点大的改动:其一,修改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扩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范围,增加行为方式种类,扩充作为义务来源,降低本罪入罪门槛,上调法定量刑幅度;其二,新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商业秘密间谍罪”,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至此,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体系趋于完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