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构成要件分析

2021-01-06 06:20:43蔡君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蔡君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得以正式确立。这一罪名的确立,实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与《刑法》的衔接。具体而言,是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中作为附属刑事条款的第二十六条在刑法中得以明确下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针对本罪的研究较为匮乏,但本罪又存在不少需要探讨的问题。一个新罪名的出现,无疑会给司法适用带来困惑。尽管现在还未有司法解释针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作出规定,但及时研究本罪,通过解读本罪要件的内涵和关联法条,对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仍具有深远意义。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分析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根据主体的不同,其可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三大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由此可以得知,立法者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所侵害的法益认定为是社会管理秩序。但社会管理秩序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刑法中所讨论的社会管理秩序仅指狭义这一层面,具体来说是指刑法分则各章节所侵犯的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一)本罪法益与相似罪名法益之区别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被置于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之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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