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震乾 吴 昊
新中国首部《仲裁法》于1995 年颁布,后来修订两次,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仲裁机构因仲裁制度本身就有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因而在单点持续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开始有区域协同的需求。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继发布,对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仲裁区域协同作出安排。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在自贸试验区内有限度开放临时仲裁[1],同时还言明自贸区主体所约定由涉外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法院在审查协议效力时不得再单纯以不具有涉外因素而裁定无效[2],上述两点又对仲裁机构更大范围的区域协同释放了宽松的信号。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具体指,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此后,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中共广州市委通过了《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制定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于“加强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