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检视与对策研究

2021-01-06 06:56:49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崔 冬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提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形式,也是科学立法的保障。从具体的行政立法实践看,参与主体不明确、参与度不高、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序缺位以及行政立法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培育科学的公众参与理念、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拓宽公众参与平台,建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构建公众的全程参与及问责机制是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然选择。

一、问题的缘起

广义的行政立法通常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因制定主体仅限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因而也称政府立法。本文采取狭义说,以行政立法的主体加以识别。修订后的《立法法》将行政立法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行政立法的数量势必会大幅增加。数量庞大的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立法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水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立法权也不例外。允许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表现。

所谓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指公民和社会团体等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行政立法活动,发表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而影响行政立法的进程和结果的制度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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