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焱梁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237)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顶层设计的全面指引下,我国的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结合正紧锣密鼓的展开。《未来简史》中更是勾勒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坚信人工智能的出现会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化[1]。然而,未来是很难预测的,就目前来讲,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尽管机器可通过深度学习了解司法推理,但却无法将价值判断融入个案的司法裁判当中[2]。人工智能的发展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价值判断在司法推理中适用的思考。
2017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同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30家法院全部使用智慧审判系统等。随着上述人工智能和司法审判的密切结合,关于人工智能有取代法官趋势的言论甚嚣尘上。但笔者反对这种观点,提倡价值判断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得到运用且不可替代。诚然,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的采集与相关性分析可以获取“数据经验”,以此得到相对中立客观的裁判结果,然而价值判断关涉主体情感,相应的情感选择是上述大数据分析无法解决的问题[3]。因此强调人工智能作为司法审判的辅助作用而且主导作用无疑是对现实的正当回应。
当前,我国司法推理中常常采用三段论的方式进行论证得到裁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