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垚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730070)
反垄断指南的制定主体除了反垄断委员会外,组成该委员会的相关部委也能在本部门领域内制定相关反垄断指南。因为组成反垄断委员会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内的反垄断指南,其制定主体在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中拥有合法地位,所以各部门颁布的相关反垄断指南可以确定为部门规章,此种定位也是符合我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规程的。但该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法律地位却不能在我国现行《立法法》中找到合法的支撑依据。因此,本文主要探究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文称为反垄断指南)的法律性质及其功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虽然有权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制定公布反垄断指南,但是对于反垄断指南的性质在我国《立法法》中也没有明确定位,在适用该指南时便会与现有的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法律位阶上的冲突,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因此研究厘清反垄断指南的法律性质问题便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承担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职责。在执法实践方面,各部门也都适用反垄断指南进行案件的处理,但由于缺乏清晰的法律性质与合理的法律地位,反垄断指南的位阶仍然不清不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