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尤佳 黄睿

摘 要:探索地方环境行政立法对非公产权的保护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论述引领辽宁省地方立法的应有之义。初探非公产权与地方环境行政立法之概念,厘清二者之间的三重关系。以沈阳市为例,梳理出设区市环境行政立法对非公产权保护的现状、特征及其面临的两大困境。最后提出,合理运用科学立法技术,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立法对策,建立政策向法律转换的筛选机制、规范性文件实施反馈制度对策,为非公产权保护提供进路。
关键词:地方立法;行政立法;环境保护;非公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2-0063-04
1982年宪法即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非公产权与公产权一样不受侵犯的法律地位,要求法律法规同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明确要求完善平等保護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可见在国家根本法与顶层设计上,我国形成了以“侧重平等保护,禁止歧视与特权”为主要特征的非公产权保护格局。本文将从地方立法角度出发,主要以沈阳市为例,探寻地方环境行政立法在上述格局下对非公产权保护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