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场景下非个人数据共享

2021-01-07 11:44:20马斌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马斌

摘    要:在时间是关键因素的B2B场景下,非个人数据聚合为数据池才能为各个利益相关方带来利益,而可携权在这方面并不起作用。吸取可携权之教训,数据共享规则需要按照市场原理去设计。首先,当参与数据共享的各方之间存在共享数据的动因时,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组织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之处,吸引各方汇聚为数据池。其次,当存在反竞争之情形时,竞争法规则即可适用。最后,由于竞争法适用具有事后性并且耗时长,事前监管措施即可弥补该缺点。事前监管措施主要体现为强制性共享数据,多发生于没有数据共享之经济动因的场景,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以及基于数据的政府、社会治理。

关键词:非个人数据;数据共享;竞争法;事前监管;访问权

中图分类号:D 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029⁃11

引  言

2015年,欧盟提出了“单一数据市场”战略。2016年,欧盟议会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旨在建立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则,为欧盟企业创新发展和促进“数字单一市场”创造法律环境。欧盟认识到,数据驱动创新是推动欧洲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关键因素。在线收集的和物联网设备生成的数据,以及大数据分析工具和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的可用性是关键技术驱动因素。数据是一种非竞争性资源,这使得同一数据支持若干新产品、服务或生产方法的创建成为可能,使数据的价值可以得到社会化最大利用1。因此,2018年,欧盟发布《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1],旨在消除欧洲成员国和IT系统之间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障碍,以构筑欧盟数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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