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伪造”的刑法治理路径

2021-01-07 11:44:20李明鲁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李明鲁

摘    要: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在医疗、教育、娱乐等多个领域具有进步意义,但技术的滥用可能对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刑法应当对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供深度伪造技术服务的行为逐渐发展成为网络黑色产业链的一环,运用传统共犯理论难以回应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不法认定问题。对于这种“一对多”的犯罪帮助行为,刑法可以采取独立罪名认定的制裁思路。对于深度伪造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落实平台监管责任。

关键词:深度伪造;深度合成;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图分类号:D 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040⁃08

一、“深度伪造”的概念与技术原理

常言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是,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可能让这一说法不再适用。“深度伪造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创建或者修改视频、音频等内容,最后的结果是伪造内容里的人在做着或说着从未发生的事情。”[1]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演进,伪造内容的真实性也越来越高,以至于人们很难辨别内容的真假。可以说,深度伪造技术自产生之日起,便具有欺骗性质的滥用风险,而了解深度伪造的特征与技术原理,对于下一步如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行为十分必要。

(一)“深度伪造”的概念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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