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豁免规则建构

2021-01-07 11:44:20张惠彬肖启贤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张惠彬 肖启贤

摘    要:科学研究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保障了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不受非必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科学研究方法,已成为科学研究自由的新范式。从我国法律体系上来看,文本与数据挖掘受到版权法律制度的严重制约,存在巨大的版权侵权风险。豁免科学研究中实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责任是各国版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对合理使用制度加以完善,并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但总体上仍无法满足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借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9)》第三条的规定,增设“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文本與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对于保障人工智能时代的科学研究自由,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人工智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本与数据挖掘;科学研究自由;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 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074⁃11

引  言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球都在寻找科学抗疫之路。在疫情数据监控、病毒机理分析、防控措施等方面,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简称TDM)成为抗疫的重要工具,为打赢抗疫之战提供了有力保障。自人工智能技术兴起后,TDM对于提高科研效率、加速科学发现、支撑科研创新、促进经济增长越来越重要[1]。使用TDM开展科学研究的自由已经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科学研究自由的应有之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