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的构建

2021-01-07 11:44:20贺文奕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贺文奕

摘    要:规制商标反向混淆,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商标权益的根本要求,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美国法院采用多因素测试法,针对反向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特点,在商标的近似程度、市场的类似程度、商标显著性、主观意图、实际混淆证据等五个方面,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认定规则。文章结合中美两国在商标取得制度上的差异性,合理借鉴美国经验,从而构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商标;反向混淆;商标侵权;

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085⁃11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8年“Associated Press”案1,1968年“Mustang”一案中首次出现了“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一词2,1977年“Big Foot”案中首次将反向混淆认定为侵权行为3,此后美国各个巡回上诉法院均出现了反向混淆案件。自2002年起,我国也陆续出现了相关判例4,尽管国内学者已经开展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但是依旧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循常习故,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早期案例上,对后续的发展、演变未给予足够关注;二是以偏概全,美国各个巡回上诉法院对反向混淆的认定要件都具有一定的差异,目前研究多以个别案例代表美国司法实践的整体共识;三是方枘圆凿,在借鉴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时,忽略了中美两国商标基本制度的差异性,美国采用商标使用取得制度,而我国是注册取得制度,基础制度的差异性导致直接照搬必然“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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