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智胜,高 琨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用规则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于次年9月23日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并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实施得当,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滥用教育惩戒权,则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达成纠正偏差、错误行为的效果,而且与教育学生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如何规范教育惩戒权,防止权利滥用,是今后实施教育惩戒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惩戒规则》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定义和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对规范教师和学校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惩戒规则》正处于试行阶段,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学校的专业性权利,第一次正式以规章的形式出现。但教育惩戒权事关学生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问题,如何合理行使这一权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人权意识凸显的时代,稍有不慎,就会过线,由此产生教师“不敢管”“不想管”或者教育惩戒权行使不当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家校纠纷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教师教育惩戒目的容易失去适当性是指教师决定实施具体的教育惩戒时的目的偏离法律要求。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育人为本、立德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