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 虹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杂志社,甘肃 兰州 730070)
《唐律疏议·名例律》疏:“嫁娶有媒,买卖有保。”这说明在田产、房屋、奴婢、大牲畜等交易、买卖时需要保人,在达成婚约时需要媒人。保人与媒人,分别在买卖契约、婚书上“副署契约”,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既是对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日后有可能发生争议、民间纠纷的一种规避手段。
敦煌出土的契约文书有300多件,起讫时间是唐天宝年间到北宋初期,反映了西北地区普通民众的民间经济往来和一些社会生活,也展示了他们的法律生活。在敦煌文书的买卖契约中,价金是一项必备内容,价金有即日付款、预付款、分期付款等三种支付方式。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是即日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买卖活动迅速完成,避免因为价金的预付或者滞纳而影响到买卖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引发民间纠纷。即日付款也是我们在敦煌买卖契约文书中所见的较多的价金支付方式。预付款是指由买方先付款,到约定的时间后卖方再交货。价金的分期付款,即买方先支付一部分价金,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这种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会在契约正文中加上约束性条款。例如,如果到期后买方还不能付清价金,需要加付所欠款的百分之多少的月利息等。
以往的研究在敦煌文书动产买卖契约的释读、录文、内容分析、分类、专题内容的探讨等方面已经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