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伟,吕 涛
(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2.贵州省水利厅,贵州 贵阳 550002)
河长制是一项地方先行实践探索,再逐渐在全国推广,并由政策和法律双双确认的水污染治理及水资源管理保护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目前河长制立法状况方面的研究尚不多,本文拟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视角对我国现行河长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河长制立法提出有益的建议。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的原理、原则以及方法的总称,包括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两个方面。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新思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为环境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规划、利用及管理提供了新的方法,促使生态系统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有序进行,是对人类实施生态系统的活动(包括管理、制定政策、法律等)的成效进行评价的有效工具。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符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1]。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指出,确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一种社会选择。作为生命之源的水是世间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在我国相继出现且有越发严重的态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水安全进而威胁到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