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华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浙江 杭州 310025)
土壤是地球陆地表面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土壤累积了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污染和破坏。以浙江省为例,除部分地质背景高值带以外,近年逐渐发现部分农用地出现污染物超标的现象,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建设用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污染。部分区域的农用地污染已危及农产品安全,有些污染地块已进入再次开发利用。严峻的形势要求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立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是土壤污染防治最有效的举措,健全的法治体系是提高人们土壤保护意识、加强土壤污染预防修复最根本的保障。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作为国家上位法的重要补充,地方立法在各地自主管理当地事务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但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工作来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地方立法尚未全面展开[1]。目前仅有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绝大部分省份尚未开展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