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

2021-01-10 22:24:40龙妍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6期

龙妍宇

摘要:随着互联网领域中个人信息泄漏事件频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的任务开始提上日程。探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边界,需要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进行明确,方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提供合理化解释。本文在肯定个人法益说的基础之上,认为当个人信息在不同的信息主体间流转时,不同情境脉络应该适配特定的信息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可识别性”的一般判断标准,对身处我国的外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同等保護,并针对公开与非公开的信息予以不同强度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法益说;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自决权

一、对个人法益说的理解

当前学术界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讨论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超个人法益学说以及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双重法益属性学说是近年来逐渐开始兴起的一种观点,但现今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仍是个人法益说。

持个人法益学说观点的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第一,公民个人隐私权说,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民主权利中的名誉隐私权,即公民姓名、年龄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1]。第二,隐私权说+其他学说,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包括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第三,公民个人生活安宁说,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判断应以“私人生活安宁”为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