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1-01-10 00:43:24王豪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8期

王豪

摘要: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知假买假”问题的提出

“知假买假”为何会存在如此大的争议?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消费安全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目前市场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极大担忧,从 2008 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案件,到过期面包、僵尸肉、假疫苗等案件。种种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更引发公众对市场食品安全极大的信任危机感。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职业打假人将营利当成唯一目的,利用商品存在瑕疵或者标签问题,向经营者索要巨额钱财。有些为正常的索赔行为,但大多是出于营利为目的,恶意索赔,有些甚至采取威逼胁迫的方法,迫使经营者妥协,这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惩罚不仅是理论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知假买假”问题的学界观点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学界主要包括肯定说、折中说和否定说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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