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芳
遗嘱信托制度脱胎于古罗马遗产信托制度,发展兴盛于英国的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制度因其制度優越性被多个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引入,并通过立法等方式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优越于传统继承制度的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被广泛采用,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对其立法尚不完善。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终于引入了遗嘱信托制度,可以说是万众期待,能够更大限度的满足人们财富传承的需要。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它可以使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在其死后得到实现或延续,同时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遗产传承风险。遗嘱信托具有如下特征:
(一)遗嘱信托最大的特点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这与以合同(契约)方式设立的信托有显著区别。
(二)由于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设立信托的,这就决定了遗嘱信托的设立必须遵守继承法对遗嘱的相关规定。
(三)遗嘱信托在信托目的及法律适用上又与合同等其他信托形式存在一致性,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是为了满足受益人的特定利益(实现信托目的);同时要求受托人在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信托活动中还应当遵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分析
(一)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现行《信托法》在结构上采取的是强化委托人权利的模式,尽管有的条文规定了“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但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设置反而比较抽象和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