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2021-01-11 10:31邢相凯范懿娜
山东畜牧兽医 2021年6期
关键词:无害化畜禽养殖场

邢相凯,丁 鹏,范懿娜

(1.青岛西海岸省级农业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 青岛 266000; 2.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山东 青岛)

当前,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畜禽养殖户持续增收,但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如果存在病死畜禽尸体随意丢弃,甚至将病死畜禽上市销售,会给动物市场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关系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规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全力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实现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随意丢弃、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一处理”目标,坚决消除可能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成效事关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畜禽养殖虽呈规模化发展,但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当前畜牧业发展进程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各级政府对无害化处理高度重视,较早就开始调研探讨病死畜禽的集中无害化处理。青岛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自2015年正式运营,建立了完善的处理体系、资金补贴机制,笔者结合本市无害化处理的成果及其他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认为当前无害化处理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散养户疫病防控意识淡薄,畜禽病死后不报告、私自处理

部分农村个体养殖户由于缺乏疫病传播的防范意识,存在畜禽死亡后不报告,自行处理的现象。养殖户自行处置病死畜禽无法做到规范化处理,而仅做一般的填埋或随意丢弃在偏僻角落里,影响了环境卫生。病死畜禽的非规范化处理不仅不利于动物疫病的防控,也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项目的推进。由于部分养殖户以经济利益为重,为挽回养殖成本,还存在将病死畜禽转手低价处理的情况,给食品安全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看似简单易行的就地掩埋法,如果在掩埋深度及操作方法上不能完全符合规范,也会对环境造成安全威胁。如果掩埋深度不够,再遇上暴雨天气,畜禽尸体容易被冲出导致病原体扩散,造成疫情传播。不做防渗的不规范掩埋还会造成地下水资源大面积污染,不利于疫病的防控。

1.2 基层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少,难以做到全面监管

解决农村畜禽养殖、病死动物处理问题在各地区均已得到重视,基层监督管理也已实行网格化,但基层防疫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对养殖、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等工作进行监管,还需对网格内养殖场户进行养殖技术与疫病防控等指导与培训,避免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在岗在编人员少、官方兽医人员少、人员经费受限、工作经费短缺、车辆配备不足等现象,对病死畜 禽的无害化处理无法做到全方位、全天候巡视和监督。

1.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金额偏少,难以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

养殖场户分布比较分散,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需要多个流程,包括专业收集、集中处理等环节,均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虽然目前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多属于企业行为,但养殖户补贴则由各级政府资金补贴,养殖户虽然负有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尚需政府投入足量补贴引导养殖场户,提高其申报无害化处理的主动性。

2 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提高养殖场户的主体意识

为更好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为使广大养殖场户都能了解相关政策,可以安排网格员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转发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加强法律知识及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让养殖场户树立起规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识,避免病死畜禽随意处理丢弃造成更多的危害。

2.2 加强畜禽防疫工作,降低畜禽患病几率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畜禽养殖场户的收益,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应积极做好防疫免疫相关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畜禽处于免疫保护状态,尽量避免发生大面积畜禽病死的现象。同时,应对养殖场户的畜禽病死情况做好档案备份工作,确保每一例病死畜禽都得到妥善处理,也利于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这样一来,可以减少畜禽患病机率,这对现阶段工作开展有重要作用。

2.3 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力度,调动养殖场户积极性

为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场户建立主体意识,各级财政对于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按政策给与一定的补贴,政策实行以来效果显著。但作为基层从业者,且随时面临畜禽死亡带来的损失,为确保养殖场户不会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或贩售给不良商户,对食品安全乃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政府应持续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政策纳入常规的财政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提高补贴,针对部分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奖励,以此带动周边养殖场户的积极性,从而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期规范有效地展开。

2.4 加强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日常巡查监督过程中,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深入养殖场户了解存养、出栏及死淘的实际情况;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处理病死畜禽的个人或单位,一旦查实需给予严肃处理与整治。尤其是针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及进行非法病死畜禽交易的行为,应严格遵照《动物防疫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部分情节极其恶劣的单位或个人,应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5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减少非法处理病死畜禽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工作中不断强调行业监管的重要性,但由于人员不足、范围广泛等原因仍可能存在一定的疏漏,为更好解决病死畜禽非法处理问题,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建立适度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养殖场户间进行良性的监督。针对群众举报线索,职能部门应重拳出击,认真排查落实,彻查不法行为,确保各地病死畜禽得到规范、有序的无害化处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2.6 建立病死畜禽信息网络和应急处理常备队伍

就目前我国部分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不上报、监管力度有限的现实情况,各地应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养殖场户养殖信息相关统计及信息上传工作,做到及时地记录、汇报、反馈无害化处理工作,明确每一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完善进行,从而形成养殖、贩售、监管的良性流程,保证辖区内的每一例病死畜禽都得到规范处理。同时,建立应急处理常备队伍,对巡查监管中发现的病死畜禽进行妥善的运输、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并摸排相关线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3.1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实行无缝隙监管

建立市、镇和企业三级监管体系,确保病死畜禽申报、收集、运输、入场、处理和残余物去向等环节监管无漏洞。市级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指导、监管以及数据分析、汇总和研判。企业成立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监督站,配备驻场官方兽医,具体负责病死动物入场核查、处理过程监控、残余物出厂把关,并对企业的生物安全防护和生产安全进行监管。各镇的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的官方兽医或协管员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病死动物申报指导、收集数量核查、死亡原因调查分析。

3.2 落实痕迹化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程痕迹化,建立收集、运输环节病死动物回收交接制度,处理环节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监管制度。建立收集、处理相关台账,由各基层动监站和驻无害化处理中心站官方兽医层层把关审核,签字确认。同时运用互联网+、引入信息化监管手段,在无害化处理厂门口、装料口、处理车间、产品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病死动物运输车辆安装GPS,驾驶室、车厢内和装卸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

3.3 完善收集暂存体系,化解高温腐烂难题

农村散养户位置分散,养殖数量偏少,为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便于统筹路线进行收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解决夏天高温季节,动物尸体腐烂带来的环境问题,应动员养殖场户协调无害化处理企业配合政府资金为全市规模养殖场配备冰柜或冷库死亡动物暂存冷藏设施,彻底解决动物尸体腐烂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疫病的再次传播。

3.4 落实保险联动机制

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动物确认和无害化处理确认手续的,保险机构一律不予赔付。同时建议保险机构在办理育肥猪保险时,不管养殖规模大小,所有养殖场户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参照能繁母猪数按照一定系数确定育肥猪参保数量;在理赔时,应当对所有死猪进行赔付,可以按照死亡猪的体长尺寸分段计算赔偿金额,更方便于基层现场勘验,也将有力保障所有死亡猪真正实现全部上缴、集中无害化处理,根除没有参保的养殖户对不够赔偿标准的小猪上交积极性不高,以及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等不符合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行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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