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彤彤,任建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主体任务的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成为我国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①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这里的“监察官制度”指的是监察官的人事管理制度。监察官制度并未与国家监察体制整体改革同步完成,“监察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法律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监察官是监察机构中从事专门反腐败工作的人员,他们区别于“监委”中的行政管理类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并非“监委”中的所有工作人员。一直以来,我国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的都是行政化模式。党的十八大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去除行政化、实现专业化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探索与尝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系统首度建立起以专业化为导向的人事管理制度,率先突破了党政机关干部队伍行政化管理的传统,是专业化改革的首创。由此,我国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出现了两种模式并存的情况。监察官制度选择哪种模式以及如何建立,将对干部的行为和“监委”的履职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法官员额制②改革为样板案例,作为国家监察官制度选择专业化模式的一个重要例证,总结其主要内容和经验,为建立专业监察官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