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与网络主播用工关系认定探析

2021-01-12 03:29:25王俞琦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1期

王俞琦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多元丰富的用工模式被不断创造出来,在促进多样化就业,解决用工问题的同时,给司法实践对用工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其中,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热发展使得网络主播进入大众视野。网络主播成为各大平台争抢的“新资源”的同时,网络主播与平台关系如何厘定在司法实践中与理论界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正确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保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促进互联网经济下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需要。

1 从司法实践看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用工关系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一些对网络主播与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的经验。在无讼中搜索关键词“主播”“直播平台”“民事”共检索到847篇法律文书[1]。根据案由分布,案由最多的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次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再次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虽然个案案由主要以合同纠纷体现,但是不同的合同性质往往指向不同的用工关系,不同用工关系又指向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些案件中,并非所有的都涉及平台与网络主播用工关系认定,与之相关的案件类型大致可分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劳资索偿之诉、竞业限制之诉。

1.1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一般情况下用工关系仅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或作为合同性质判断的一种结果。但部分案件是直接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这种确认往往是为了双方的其他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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