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旻 李筱永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69)
疫情当前,全民都在为防止病毒继续肆意传播而不懈努力。但实践中,仍有普通公民漠视相关规定。关于个别患者或疑似感染者隐瞒真实行程,试图逃避治疗,隐瞒症状、病史、接触史,规避隔离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这样的行为社会危险性巨大,如果该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就会极易造成病毒的传播,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意见》作为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此种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行为[1],以期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作出解释与指导。特殊时期抗疫严惩此类行为无可厚非,但在法理上将该类行为入刑是否必要?其正当性何在?是否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这些问题是作为一个良法之治的社会必须回应的。
医学教授Jared Diamond在其著作中有这样的论证,他认为欧洲人开辟美洲新大陆时,90%的美洲土著人是由于感染欧洲人带去的传染病而死亡的,所以对于病毒的预防应与对待敌人的方式相一致,适用的组织机制也相同。医学史说,最有效应对流行病毒的办法就是实施隔离[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三类人具有配合、协助隔离与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